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资罚字[2024]146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吴军 |
地址 | 海南省定安县塔岭新区塔北路海南盛达-见龙苑商铺D栋 | 联系 电话 | 138****5333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吴军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榆中线路省第四建筑工 程公司宿舍 | 联系 电话 | 138****5333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600******0035 |
本单位于2024年1月26日对?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转包工程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根据文昌市审计局《关于文昌学校(二期)高中部项目施工单位涉嫌转包问题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文审移(2023)11、12号)的内容,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文昌市文城镇文昌学校(二期)高中部项目EPC施工单位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转包行为进行调查。
根据原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家榴、海南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许禄传、陆坤良、黄光云、周胜龙李任、海南文昌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庄辉力制作《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及核实陆坤良、黄光云、周胜龙、李任等人提供的工资支付记录、聘请证明,证实周华秀、李任、陆昆良、潘海斌、周胜龙、林康水、倪何仔、陈仁、黄冠朝、汪承义、冯皂祥、高土德、黄光云、王鑫诚、沈朝保、文清彬等16 人为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外聘到文昌学校(二期)工程-高中部项目EPC管理人员均未与海南二建设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且均未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关于“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关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的规定,证实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包工程违法(章)事实。
以上事实有《文昌学校(二期)工程-高中部项目建设项目工程 EPC 总承包合同》、《文昌学校(二期)工程-高中部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建设项目工程 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二)、《文昌学校(二期)工程-高中部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建设项目工程 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琼政招投(2020)0349号》、《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付款)》、《劳务合同书(王勇)》、《劳务合同书(王禄传)》、《海南省文昌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文审移(2023)11号》《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证据证实。
本单位于2024年8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综执资告字〔2024〕22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你单位于2024年9月2日提交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集体讨论,我单位经讨论后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本单位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海南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文昌学校(二期)工程-高中部项目建设项目工程EPC总承包合同》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 ********* 元的0.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元(大写:壹佰伍拾捌万贰仟玖佰圆整)。
2、对法定代表人吴军处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元的6%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元(大写:玖万肆仟玖佰柒拾肆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金或15日内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金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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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 ? ? ? ? ? ? ???????2024年11月19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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