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介绍:
根据新医改精神,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管理、咨询、病理检查、质量控制、科室建设、科研支持、人才梯队建设、远程病理诊断平台搭建等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依托双方目前已形成的医疗资源优势,通过中标供应商所拥有的高端优质医疗资源与成熟的运作管理经验,全面引入国内、国际顶尖病理专家资源,促进实现医疗资源共享,完善采购人病理科室各项功能结构。
二、合作范围:
病理远程诊断、真菌荧光染色诊断、数字切片扫描、大体拍照系统、免疫组化检测与诊断以及双方计划开展的项目合作。
★三、技术要求:
(1) 实验室符合国家卫健委《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2) 保证按国家诊断检测规范进行操作,并对标本的检测诊断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拥有丰富远程病理诊断服务经验和良好运营能力;
(4) 拥有权威医学院校的技术支撑,协助医院开展病理人员进修培训、协助医院开展继续教育、专题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
(5) 实验室的质量要求:
1)质量要求:
①不允许出现误验、漏检等差错事件;保证准确率、及时率、危急值报告率等达到病理行业质量控制标准;
②每月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扣罚服务费(后附考核表)。
2)投标人对采购人送检的合格样本结果进行负责,对于按照投标人取材要求进行取材的合格样本,若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检测结果存在质量问题,由投标人承担相关责任。
3)按采购人要求,随时提供质量和技术资料,如更换试剂批号、仪器维修后、系统更换后的质控记录和性能验证报告。
4)投标人有专人负责采购人业务及质量、技术、培训等工作。
5)投标人随时接受并妥善安排采购人查阅项目检测、质量控制等情况。
★四、检测项目明细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全自动单独温控液盖膜免疫组化检测 |
2 | 免疫荧光染色诊断 |
3 | 术中快速病理诊断远程会诊 |
4 | 组织学病理诊断远程会诊 |
5 | 细胞学病理诊断远程会诊 |
6 | 病理大体标本摄影 |
7 | 数字切片扫描 |
★五、服务要求:
(1) 提供特殊检查项目所需要的相关耗材、知情同意书、专用申请单等。
(2) 需按照公开的诊断项目本的报告时间内为采购人出具报告。
(3) 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采购人标本用于他用。
(4) 有为用户保密的义务,未经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委托诊断的项目、诊断的内容、诊断的结果。
(5) 检测样本、检测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为用户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挪作它用。能够按照国家、按用户要求妥善保存及销毁检验后样本。
(6) 保证检验结果的公正性,不受任何诱使或压力的对诊断结果进行修正及更改。
(7) 具有快速的客户服务反应机制,如有针对投标人或采购人与投标人双方的投诉或需处理的情况,投标人应派代表在半日内到达医院及时沟通处理;若主要针对采购人的投诉或需处理的情况,投标人有义务协助采购人及时沟通处理。
(8) 投入1名病理技术人员,其人员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9) 合同期内,为完成本项目所属范围内的病理检测服务,投入病理科使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大体拍照仪、显微镜、切片扫描仪、电脑、打印机、显微摄像头等;软件包括:数字病理远程会诊系统。
(10) 提供病理科室试剂与耗材的供应。
★六、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1)采购人根据双方统一要求提供科室所需的医疗用房、病理科装修(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包括实验台、通风柜及装修所用材料等)、办公用品(空调、电冰箱、桌椅等用品)、水(包括医疗废液的处理)、电、网络的供应。
(2)采购人所属的医疗、辅诊、财务、安全保卫、后勤及行政科室,应向病理科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
(3)采购人医务人员的人事关系、人员费用由采购人负责。
(4)采购人负责办理开展相关项目的物价申请、科室各类法定手续和检查报告的临床应用工作。
(5)为了规范管理,所有送检标本需按照病理科提供标准病理申请单等规范文件执行,如不合格,病理科可拒收,并通知医院相关科室。
★七、中标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1)中标供应商负责解决临床需求的常规病理远程会诊、病理疑难会诊、病理培训及与临床沟通等。
(2)中标供应商提供采购人病理科医技人员进行短、中、长期的培训和学习,满足医院对人才梯队建设的需求,培训期间中标供应商为培训人员提供住宿,培训人员其他开支由采购人自行负责。
(3)中标供应商协助采购人开展远程病理教学,定期开展病理学习讲座,病理读片会等活动,提高病理科的诊断水平。
(4)如合作期间发生纠纷的,双方均应积极、稳妥解决,双方互通信息,相互协作。双方同意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属于采购人问题由采购人承担责任,属于中标供应商问题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责任,无责任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可向责任方追偿;如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5)新引进合作项目,由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软硬件支持、人员培训支持以及试剂耗材供应服务,若采购人科室因新项目开展所致的人员不足的情况,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支持。
(6)中标供应商选用的试剂耗材应符合国家试剂耗材、仪器使用相关规定,并按照医院的试剂耗材管理体系纳入管理。
(7)中标供应商负责为采购人搭建远程病理诊断平台,投入全套远程病理所需硬件设备及软件。在合同期内,中标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数字扫描远程病理诊断系统”的对接、维护、保养及升级等服务。
(8)中标供应商负责完善专业病理图文报告系统,满足采购人的快速冰冻病理诊断需求,确保采购人在医院现场进行快速冰冻病理诊断。
(9)中标供应商为采购人病理科新引进或新开展项目需要提供仪器设备的,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提供。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设备所有权属于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原有设备所有权属于采购人。 且双方各自负责所属设备的维修、维护、更换、更新及承担所需要的费用。
★八、协助病理样本保存等:
(1)病理诊断后剩余的病理标本中标供应商应及时返回给采购人保存。
(2)根据采购人需求,中标供应商可协助采购人进行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围绕重点专科建设,开展分子病理、分子遗传项目、亚专科特色病理诊断项目及亚专科相关课题申报等科研学术支持服务。
★九、其他要求
(1)供应商需保证按国家病理检验规范进行操作,如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检验结果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供应商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及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鉴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2)如遇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采购合同,供应商不得追究其责任;
(3)若中标供应商未按实报告检验例数,进行虚假报账,一经发现,采购人有权终止采购合同;
| 第三方病理检测机构检测技术和检测质量的考核与评估 |
序号 | 考 核 内 容 | 三方检测机构是否符合医院的考核标准,是或者否在相应处打√ |
1 |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合法许可:提供法人证书、诊疗科目执业登记 | √ | |
2 |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相关仪器设备状况:每半年提供设备校准报告、性能验证报告等 | √ | |
3 |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环境条件 | √ | |
4 |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 | √ | |
5 |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检测人员资质:学历、职称、专业水平、工作经验等 | √ | |
6 | 第三方检测机构标本收取及时,检测结果及时送达 | √ | |
7 | 合作期间没有因结果不准确或出具报告不及时引起患者纠纷 | √ | |
8 | 检测前、检测中及检测后程序符合国家病理检测技术指标等相关要求 | √ | |
9 | 对检测方法与程序的选择适用性 | √ | |
10 | 检测能力保证结果报告准确、可靠、公正 | √ | |
11 | 对检测结果的解释责任 | √ | |
12 | 对受检标本和检测数据承担保密责任且没有利益冲突 | √ | |
13 | 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半年提供关键试剂耗材的使用记录(含新批号试剂质检记录) | √ | |
14 | 每半年向临床征集一次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满意度调查情况 | √ | |
15 | 如临床医生或患者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提出质疑时,需要采集标本同时送乙方及两家以上省级或市级三甲医院进行检测 | √ | |
16 | 每年审核一次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国家室间质评报告,并提供证明材料 | √ | |
17 | 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项目无国家室间质评报告,应提供实验室间比对记录及比对结论 | √ | |
18 | 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进行所承担的委托病理检测任务时,要有能力满足质量体系的要求,并负有全部的责任。对过程中发现的被委托机构存在的不合理行为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 √ | |
19 | 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对外送样本的运输、检测、报告审核、检测结果反馈、标本的保存;承担外送样本运输过程中生物安全风险责任;严禁外送样本送到其他实验室或个人,防止非法分子获取我国人类遗传信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被委托机构不得二次委托 | √ | |
20 | 样本外送临床检测项目应严格执行医保物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 | |
21 |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提供外送临床检测项目的方法学、价格目录。 | √ | |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CA锁及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需自主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如未按照要求制作,影响文件上传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28-8588),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 3、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外,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以U 盘存储形式的备份文件(U盘按要求密封,详见采购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4、开标时,供应商自行准备电子设备确保能够自行报价及解密,供应商解密时长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因政府采购系统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酌情延长解密时长。 5、供应商出现以下(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