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赣1130破10号破产清算及债权人会议公告
2024赣1130破10号破产清算及债权人会议公告
公开时间:5小时前 | 公 开 人:婺源县飞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 |
召开时间:2024-12-23 15:00 |
婺源县人民法院根据吴新法的申请,于2024年11月20日裁定受理婺源县飞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21日采取轮候方式指定江西邦隆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审理。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婺源县飞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前向婺源县飞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星河国际1号楼8楼(邦隆律所),邮政编码:******,联系人:李律师,联系电话:184*****837;童律师,联系电话:166*****6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婺源县飞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3时在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婺源县紫阳镇太白路6号)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婺源县飞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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