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皖蚌交罚〔20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皖蚌交罚〔2024〕号

汪朝辉:

因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皖蚌交罚〔202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如下:2024年7月7日16时30分,蚌埠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G329线上行908K+500M处公路上发现张兴雷驾驶黄皖CA1409货车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经对驾驶员张兴雷及蚌埠市司马庄原窑厂场地经营者汪朝辉调查核实,货物装载地为原司马庄窑厂,车上的石子是由汪朝辉安排工人使用铲车进行装载的。汪朝辉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汪朝辉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超限超载装载货物的规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决定给予汪朝辉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联系地址:蚌埠市沿淮路256号 邮编: ****** 联系人: 韩友 联系电话: 0552-*******上述文书已在我局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处罚中心)的办公地址(蚌埠市沿淮路256号)执法结果公告栏公告,现在我局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同时发布上述公告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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