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同时具备以下资质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
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1.1设计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
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单位,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省外
企业须具备山西政务服务平台信息报送要求,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
3.1.2施工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有效
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省外企业
须具备山西政务服务平台信息报送要求,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
3.1.3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投标人拟派的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执业资
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3.1.4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资格要求:
(1)本项目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注册建筑类执业资格。
(2)本项目拟派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联合体形式投标
(1)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 企
业法人且资质条件达到前述资质标准。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
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
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及各方承担的响应责任;
(6)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牵头方,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
明其牵头方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7)联合体的牵头方代表为 施工 单位,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
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
3.3本次招标采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方式。对于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
体以一个申请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