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4〕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4〕16号
四川伟邦塑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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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军
住 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兴隆镇金汇路一段48号2号厂房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有8条塑料管道生产线,2024年9月6日现场检查时4条生产线正在生产、4条生产线未生产,每条生产线挤出机均设置了一个集气罩,但集气罩均不在废气产生点上方,偏向生产线旁边的走廊,未对挤出废气进行收集;你公司配套建设的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根据你公司年产1.5万吨PVC-O、PVC-M(U)、PE压力管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公司挤出成型工序会产生有机废气,要求在挤出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后的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你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前述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江环罚告〔2024〕16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为过失,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到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1004办公室(地址:中江县凯江镇一环路东段618号1幢10楼,联系电话:0838-*******)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编码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业务,将罚款缴至德阳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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