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航2024年别克商务车三次采购采购公告

厦航2024年别克商务车三次采购采购公告

{"ListOfItems":"

合同包

物资名称

数量

(单位)

品牌

规格型号

交车地点

包1:厦门别克商务车

别克商务车

1台

别克

别克世纪-蕴世版(6座)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厦门本部

包2:北京别克商务车

别克商务车

2台

别克

GL8陆尊PHEV尊享版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厦航星明湖金雁酒店

","tenderContent":"

一、 需求概要

1. 采购需求一览表

合同包

物资名称

数量

(单位)

品牌

规格型号

交车地点

包1:厦门别克商务车

别克商务车

1台

别克

别克世纪-蕴世版(6座)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厦门本部

包2:北京别克商务车

别克商务车

2台

别克

GL8陆尊PHEV尊享版

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厦航星明湖金雁酒店

二、 技术要求

包1: 厦门别克商务车

(一)带“★”条款

1. 送货上门,供应商负责车辆的运输、运输保险、装卸等服务事宜。

2. 所交车辆总行驶公里数不超过100公里(不含挂牌行使里程),国产车辆出厂日期为成交供应商交车日前3个月内出厂的新车,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进口车辆以货物进口证明书及海关商检单日期之日起计2个月内的新车。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保修证书(保修卡或保修手册)、说明书等齐全合法的手续。若为进口车辆,还必须提供完备有效的海关、商检等手续,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并拒付该部分的货款。成交供应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补交的,即视为逾期交货。

3. 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及行业标准:符合国家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例》、GB*****《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等相关客车标准要求;客车操作稳定性达到QC/T480《汽车操作稳定性指标限值与评价方法》标准要求车辆安全装置符合国家法规要求;车辆制动结构符合GB*****《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车密封性能达到QC/T476《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标准要求。

4. 车辆必须是全新未使用、原厂原装合格产品。

5. 车辆必须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6. 车辆均必须可上道路牌照。

7. 在厦门地区要有售后服务点。

包2:北京别克商务车

带“★”条款

1. 送货上门,供应商负责车辆的运输、运输保险、装卸等服务事宜。

2. 所交车辆总行驶公里数不超过100公里(不含挂牌行使里程),国产车辆出厂日期为成交供应商交车日前3个月内出厂的新车,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进口车辆以货物进口证明书及海关商检单日期之日起计2个月内的新车。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保修证书(保修卡或保修手册)、说明书等齐全合法的手续。若为进口车辆,还必须提供完备有效的海关、商检等手续,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并拒付该部分的货款。成交供应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补交的,即视为逾期交货。

3. 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及行业标准:符合国家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例》、GB*****《客车结构安全要求》等相关客车标准要求;客车操作稳定性达到QC/T480《汽车操作稳定性指标限值与评价方法》标准要求车辆安全装置符合国家法规要求;车辆制动结构符合GB*****《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车密封性能达到QC/T476《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标准要求。

4. 车辆必须是全新未使用、原厂原装合格产品。

5. 车辆必须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6. 车辆均必须可上道路牌照。

7. 在北京地区要有售后服务点。

三、 交货事宜与执行计划

1. 成交供应商在供货前应与采购人再次确认车辆细节,如车漆颜色、logo、随车配置等,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执行项目

2. 交货时间为:成交供应商收到采购人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后45个日历日内到货。

3. 交货地点:按照合同包具体要求。

4. 成交供应商应于车辆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前及时通知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安排验车。

5. 成交供应商委派的技术人员所需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6. ★送货上门,供应商负责车辆的运输、运输保险、装卸等事宜。

7. ★在采购人收货地区要有售后服务点。

8. 成交供应商在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人的有关规定,在各环节做好安全措施并对其雇员进行作业时可能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因供应商或其雇员原因导致妨碍卫生、公共安全秩序、致人伤害事故或导致产品或采购人财产损毁的,由供应商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 验收要求

1. 初步验收:

为考核供应商交货时间,车辆到达现场后,由供应商邀请采购人相关人员对车辆进行初步验收,此验收不作为最终合格的保证。

2. 正式验收:

2.1. 验收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2.2. 由采购人组织正式验收,供应商需配合采购人工作,如提供采购人要求的相应材料、按时到达现场并配合验收等。

2.3. ★所交车辆总行驶公里数不超过100公里(不含挂牌行使里程),国产车辆出厂日期为成交供应商交车日前3个月内出厂的新车,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进口车辆以货物进口证明书及海关商检单日期之日起计2个月内的新车。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保修证书(保修卡或保修手册)、说明书等齐全合法的手续。若为进口车辆,还必须提供完备有效的海关、商检等手续,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并拒付该部分的货款。成交供应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补交的,即视为逾期交货。

2.4. 若有需求,采购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关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产品的性能等进检验。一切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产品,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供应商必须于该批产品交付之时将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产品运离交货地,如未于当时运离交货地,该产品损坏、灭失风险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 如果国家规定必须强制检定的,需等到检定合格后才可以进行正式验收。

五、 售后服务要求

1. 质保期:

1.1. 质保期应不低于厂家标准质保期。

1.2. 整车质保期()万公里。(此项为可加分项,供应商作出相应承诺)

1.3. 其余部件按厂家标准执行。

2. 质保期内的服务承诺:

2.1. 响应时间要求:按供应商所投车型品牌在当地驻点机构服务标准执行。

2.2. 质保期内产品本身质量出现问题或由于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供应商负责包修、包退、包换,由此引起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其它一切费用或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被更换的零部件的保修期则从更换日起计(易损件除外)。

2.3. 供应商不能排除故障时,采购人可委托他方处理,其费用由供应商负责。质保期内经修理后不能复原的配件等,供应商必须免费予以更换。

3. 质保期外的服务承诺:

供应商提供完善且优惠的售后服务。(供应商作出相应承诺)

4. 其他服务

若采购人有需求,供应商代为办理车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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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结算条款

1.结算方式

货到验收合格后,月末乙方提供当月服务的税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收货方提供的凭证,甲方核对无误后60天内支付订单金额的100%。

2.发票

乙方必须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规定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开具之日起十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甲方。若乙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发票无法认证成功,导致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税额损失。

本合同价格标准列明不含税价、含税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不含税价应维持不变、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

二、 合同履约保证金

1. 为保证乙方在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本履约保证金可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担保:乙方将积极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2.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采购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成交金额的1%。

3. 本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认真履行合同及协调条款的保证。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乙方违约导致的赔偿或违约责任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扣减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4. 履约保证金将在合同到期及在双方权利义务结清且扣除乙方相应赔偿或违约金额(如有)后的30个工作日内退回,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 违约责任

1. 乙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除应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有)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的全部预付货款(如有)。

2. 违约金支付方式: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的损失,乙方应按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支付违约金至甲方账户;若未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如期支付,则甲方有权从乙方所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未支付货款中进一步扣除。

3. 乙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选择下述条款执行:

3.1.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负责在【1天】内完成包换或补货。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处理;

3.2.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乙方不履行合同处理。

4. 乙方逾期交货的,合同双方按下述条款执行:

4.1.乙方应就该批次交货违约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该批次订单总金额1%】/天,单笔订单违约金上限为批次订单总金额20%。

4.2.如果逾期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视情况取消当期采购订单直至解除本合同。因乙方逾期交货致甲方取消当期采购订单或解除合同的,按乙方不履行合同处理。

5. 甲方完成验收,接收乙方提供的货物后,因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无法满足经营生产需要,乙方需及时退换货,同时乙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视该事件为产品质量事件,产品质量事件每出现一次,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产品质量事件发生次数累计达五次(含)且时间跨度不足一个日历年(含)的,甲方有权视情与乙方终止合同,取消乙方的供货商资格和未来乙方在甲方项目的投标资格。

6.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供货之外的其它违约行为的,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交更新产品资质、违反安全质量要求、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等,乙方须按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 双方合同存续期间,国家行政机构或者市场相关监管机构通告乙方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乙方产品无法正常供应,甲方视该事件为产品质量事件,产品质量事件每出现一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视质量问题严重程度,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合作。

8. 甲乙双方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由甲方选择,检测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检测机构与合同双方之间应无任何经济、行政等隶属关系,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支付检测费用。

9. 因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及异物问题导致航班旅客的投诉,损害甲方形象,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赔偿。

10. 乙方出现违约行为且未完成整改及违约赔偿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甲方暂停付款不构成逾期付款,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因甲方原因 逾期付款的,按国家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甲方未及时付款致使乙方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 其他约定事项

1.质询澄清单、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相关的补充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及报价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各份文件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条款与最终签订的采购合同不一致的,以采购人与成交乙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

3. 合同服务年限:1年。

","OtherFormat":"

,北京市,大兴区,厦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商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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