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中成药联盟第二批中成药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全国中成药联盟第二批中成药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医疗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国中成药联盟第二批中成药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组织辖区内医药机构做好全国中成药联盟第二批中成药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采购和使用工作,压紧压实医药机构主体责任,指导辖区内医药机构及时做好购销合同签订、明确合同用量等工作,跟进中选结果执行情况、监督回款和跟踪监测使用进度,督促医药机构按时保量完成协议采购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及时上报存在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本次续签的全国中成药联盟第二批中成药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期间所使用的中选产品量纳入第二采购年约定采购量计算。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非中选药品纳入监控管理,医疗机构采购非中选药品不得超过同采购组实际采购量的10%。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

  五、纳入国家和所在省份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协议采购量完成情况可按同采购组中选药品使用占比进行考核

  六、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省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预付医保基金方式的通知》(汕医保〔2022〕101号)要求,市医保中心已于2024年1月将2024年度国家(省)集采预付医保基金拨付到位,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七、执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属地医保部门反馈。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国中成药联盟第二批中成药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68号)

  附件1:广东参与全国中成药采购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电子版提供).xlsx.xlsx

  附件2.广东参与第二批中成药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约定采购量明细表(电子版提供).xlsx.广东参与第二批中成药带量采购第二采购年约定采购量明细表(电子版提供).xlsx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0日

,广东,汕头市,汕头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中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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