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江区微短剧产业扶持政策
衢江区微短剧产业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微短剧产业发展环境,更好推动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微短剧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推动衢江区微短剧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政策内容
(一)鼓励剧本创作
1.对区内企业创作的微短剧剧本,入选国家、浙江省剧本创作扶持的竖屏网络微短剧剧本,在作品获得“上线备案号”并播出后,分别给予剧本版权方8万元、5万元资金扶持(奖励就高不重复)。
2.对区内企业创作的微短剧剧本,入选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工程、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展播、网络视听节目年度推优目录并播出的,给予该企业8万元奖励。创作反映衢江区题材、宣传提升衢江区城市形象的剧本,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的扶持额度。(奖励就高不重复)
(二)扶持产业发展
3.区内影视文化公司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被纳入统计局统计库的,相关政策按照既有政策给予奖励。
4.毕业2年内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到我区影视类企业就业,相关政策按照区委办发〔2023〕36号《关于印发〈衢江区服务青年发展40条举措〉的通知》执行。
5.对首次参加区内短剧企业求职就业但尚未正式进组的演职人员,凭借由衢江区新媒体(影视演员)联合工会授予的演员证及剧组提供的面试证明,可享受最长七天的青年驿站免费住宿。
6.由衢江区新媒体(影视演员)联合工会牵头开通横店至衢江往返的演职人员免费城际来回巴士。联合工会根据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凭借包车合同、高速通行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每班次给予20座以下车辆1000元补贴,20座-35座车辆1200元补贴,35座以上车辆15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补贴取景拍摄
7.在衢江境内拍摄制作竖屏网络微短剧作品实际发生的制作配套费用(含服化道、摄录美、场地、器材、交通、食宿等)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在主要短视频平台(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 TV、 抖音、快手等平台)上线播出后,按在本区实际发生制作配套费的20%给予拍摄制作方拍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在不影响景区正常运营情况下,区内企业可免费在全区旅游景点及室外公共场所取景拍摄。对于在衢江拍摄的剧组,整体剧组拍摄时间不少于7 天,有利于衢江形象外宣且不同点位的高识别度镜头10次以上(20秒以上),给予单个剧组2万补助。
(四)上线播出奖励
9.在衢江立项备案的竖屏网络微短剧在主要短视频平台(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 TV、 抖音、快手等平台)上线播出,并且90天内单部剧单一账号播放量超过1亿,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最高5万元扶持奖励;90天内单一账号播放超过2亿,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最高8万元扶持奖励;90天内单一账号播放超过3亿,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最高10万元扶持奖励。同一部竖屏网络微短剧在多个平台或多个账号播放的,以播放最高的平台或账号为准,不累计。
10.区内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在衢江立项备案并上线播出的竖屏网络微短剧,单部剧年度单一平台分账收入高于100万元的,按该部作品年度分账收入最高15%给予第一出品方补助,每部作品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部竖屏网络微短剧在多个平台或多个账号播放的,以平台分账收入最高的为准,不累计。
(五)支持研发创新
11.鼓励网络微短剧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包含但不限于微短剧创作工具研发、微短剧平台研发、微短剧出海应用研发、微短剧相关软件运营服务、互动剧研发等),对经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量部分的1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六)鼓励作品出海
12.网络微短剧因文化出海,产生的翻译制作费用可补助50%,单个作品最高补助50万元。在海外发行的,按海外发行收入的10%给予第一出品方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版权进行海外交易的,最高按剧本交易金额的10%给予剧本版权方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附则
1.此政策所指企业均指在衢江区注册的影视文化企业。本政策第三条所指的年营收指企业在衢江区注册之月起运营满12个月的营业收入(不含税)。
2.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年综合贡献,原已享受政府专项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条款。
3.对同一项目、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同类奖项,同一微短剧作品在多个平台播出,或与其他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微短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予补助:一是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二是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
5.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指出,自2024年6月1日起,微短剧需按照投资额分类分层审核,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微短剧”由广电总局审核,3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的“普通微短剧”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30万元以下的“其他微短剧”由播出或为其引流、推送的网络视听平台履行平台内容管理的职责,未经审核且备案的微短剧不得上网传播。
6.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标签: 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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