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首期配水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首期配水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首期)(配水工程)施工标段

答疑书(04)

对各投标人的提问,作如下回复:

异议一:1.招标人的招标清单中有投标最髙限价金额包含了甲供材料********.63 元(不含税),招标文件中已明确“甲供材料价格应按照“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提供的名称、规格、价格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并列入投标报价中,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变动”由于每个人组价方式和套价定额不一样,会导到定额工程量和材料消耗量不一致,最后的材料合价可能会与********.63 元(不含税)不一致,请问定额工程量和材料消耗量是否需要保持一致,投标人最后的材料合价是否应为********.63 元(不含税)?但控制价CJZ中材料合价为********.65元,是以哪个数据为准?请招标人明确回复,不要以相关评标政策文件的方式回复,谢谢。

回复一:①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201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甲供材料)是可以计入工程量清单中的,招标人把甲供材料计入工程量清单是有法可依的。②专家评审时将依据川建行规(2021)3号文和川建造价发(2021)65号文进行评审。③招标人不能指导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④投标人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制作,属于投标人自主行为,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⑤ 本项目开标时间不延期,本招标文件内容不作更正。

异议二:2.本工程投标最高限价*********.1元。根据招标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条规定其中的第10条特别说明:(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3.1条 内容"投标最高限价********.1元”,这里的投标最高限价金额包含了甲供材料********.63元(不含税)。(2)甲供材料价格应按照"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提供的名称、规格、价格计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并列入投标报价中,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变动,再根据第三章评标办法2.2.1投标报价(含成本)的评审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成本)评审评审办法》(川建行规(2021)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答疑>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21)65号)进行评审。请问在投标过程中,甲供材料在不调整的情况下,本次投标的最低限价是按照总价(********.1元3)下浮15%,还是校总价扣除不可谓价部分(********.1-********.63)下浮15%?请招标人明确回复,不要以相关评标政策文件的方式回复,谢谢。

回复二:①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201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甲供材料)是可以计入工程量清单中的,招标人把甲供材料计入工程量清单是有法可依的。②专家评审时将依据川建行规(2021)3号文和川建造价发(2021)65号文进行评审。③招标人不能指导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④投标人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制作,属于投标人自主行为,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⑤ 本项目开标时间不延期,本招标文件内容不作更正。

招标人:乐山市沙湾区华盈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沙湾区城乡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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