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公告送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前海玖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上世界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DRUHJ0R):
经调查你单位已搬离原生产经营场所,且经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应急罚〔2024〕12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南)应急罚〔2024〕122号
深圳前海玖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上世界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DRUHJ0R):
2024年8月13日,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前海玖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上世界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深圳前海玖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上世界分店未在2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你单位已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深圳前海玖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上世界分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013号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3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你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2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已于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完成了整改的事实,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深圳市非税收入收款账户【代收银行:交通银行深圳滨海支行(收款账号:443*****901816*****7221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桃园路支行(收款账号:752*****83125)。转账缴款时需在附言栏填写:深圳非税440*****08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荔园路118号
联系人:李斌、林彦斌 联系电话:0755-********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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