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陶瓷管备件特钢
10陶瓷管备件特钢
询价单号 | RA241*****388 | 采购方式 | 公开 |
报名截止时间 | 2024-11-26 13:30 | 报价截止时间 | 2024-11-29 09:00 |
物料代码 | 物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要求交货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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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7"> LWERP504C200*****0007 | 股份莱芜分公司特钢事业部100T转炉,LF精炼炉,炉盖装配,陶瓷内衬软管,DN32-2000,,DN32陶瓷内衬软管, | 股份莱芜分公司特钢事业部100T转炉,LF精炼炉,炉盖装配,陶瓷内衬软管,DN32-2000,,DN32陶瓷内衬软管, | 无 | 20 | 根 | 2024-12-15 |
一、交货地址:山东济南市钢城区指定地点
二、保证金额度:0
合同金额为到货含税价(税率为13%),当国家税率发生调整时,在不含税价格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合同不含税价为固定不变价,不因市场变化等原因而调整。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第二条 质量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投入使用12个月或到货18个月内保修,因出卖人产品质量造成损坏后无法修复应予以更换,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质保期顺延;出卖人不能修理或不能调换,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因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包装,包装物不回收,包装费含在总价内。
第五条 随机必备资料:合格证、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
1.交货地点:出卖人送货到买受人指定地点;
2.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运杂费含在总价内,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体以买受人通知为准),按照车辆允许载荷装车,易散设备车厢须覆盖,厂区限速30km/h,认同并遵守买受人《厂区车辆管理规范》。设备到达买受人指定地点前的风险和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3.交(提)货时间: 年 月 日前全部到货,分项到货以合同清单中标注为准。
第七条 验收标准、地点及期限:
1.验收标准:执行本合同第二条质量标准。
2.验收时间、地点及方式:
①外观验收:设备到达买受人现场后,买受人对包装、件数、重量等进行初始验收;需要双方共同验收的,出卖人必须在接到买受人通知后5日内派员参加,逾期不到,视为认可买受人验收结果。
②性能验收: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质量标准对设备性能、质量进行验收,异议期一年。
3.质量异议: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买受人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出卖人需在收到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超过期限答复或未答复的视为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关于质量异议的处理方案。质量异议处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或者质量问题需要进行检验的,由双方共同确认检验标准和方法,或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质检结果为不合格的质检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质检合格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如果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售出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或者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不合格的或存在质量缺陷的,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不受质保期期限的限制。
第八条 设备安装与调试:出卖人免费指导安装调试。
第九条 货款支付与结算
1.以买受人验收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2.出卖人应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向买受人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买受人有权不予付款,所有后果由出卖人承担,给买受人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出卖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4. 如因出卖人原因造成法院协助执行等情形,买受人须直接支付法院或第三人现汇的,买受人有权按照年利率6%-10%扣除承兑汇票转付现汇的资金成本。
第十条 担保方式:无。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条件:本合同经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书面解除;当事人一方出现《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情形,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安全要求:出卖人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进入生产现场须遵守买受人安全管理要求,签订安全协议,佩戴齐全劳保护品;因买受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安全问题和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廉洁约定:具体约定见双方签订的《廉洁诚信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违约方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出卖人如不按合同交货期交货,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合同总额的10%为限),并赔偿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2.出卖人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按照《民法典》和《产品质量法》有关条款执行。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买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所列产品出卖人具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如因产权出现纠纷,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
2.《安全协议》和《廉洁诚信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详见规格型号、物料描述以及上传技术附件。
五、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500万元
六、报名要求:一、报名资格要求 1.该项目为生产商项目,要求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莱芜基地合格货物生产制造商参与。 2.投标人报名时同时上传真实有效的预审文件,生产商预审文件须包括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授权委托书、质量体系证书、最近三年内至少一份与标的物规格参数相同或接近的山钢集团(莱芜分公司、型钢公司、日照公司)或与莱芜分公司规模相近的其他冶金企业销售业绩。未按要求上传预审文件的,不予通过。 二、供应商须知 1.本项目采用分项合理低价法决标。 2.报价次数: 一次报价。评标过程中若需要进行价格磋商的,可根据评标现场评委意见再次进行报价。 3.投标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具备出具13%的商业增值税发票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含税价格在不含税价格基础上执行新税率,调整后的含税价格=原报价(原合同)含税价/(1+13%)*(1+调整后税率),合同金额和发票开具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4.合同金额小于300万元的,须能接受货到后付款、承兑汇票结算方式(需根据发票挂账先后顺序结算)。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可申请支付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总金额的20%),但须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对等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及定做人认可的其它方式),或另立担保合同。 5.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制造和检验。入围的生产商按各自生产的品牌及标的型号报价和供货。 6.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方式。 7.有意者可联系,电话:0531-********。 技术联系电话:0531-********(特钢)********(炼钢)。
七、资质要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八、备注:
请在报名通过后查看
名称 | 属性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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