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N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N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省强诺赛辉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889号4栋3单元705号
联系人:乔森 联系电话:159*****767
被投诉人1: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169号
联系人:段老师 联系电话:028-********
被投诉人2:四川奥斯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健康巷4号1层-A86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28-********
一、基本情况
四川省强诺赛辉商贸有限公司不满意被投诉人对眉山市东坡区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试点项目(二次)(项目编号:N511*****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1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投诉事项2:采购需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与项目无关且将实质性要求作为评审因素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投诉诉求: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调查情况
投诉受理后,我局依法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人按规定作出说明,被投诉人与采购人针对投诉事项作出了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局调阅了该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并组织对本投诉事项审查过程中的证据、相关证明材料及拟作出的投诉处理意见进行了评议,现已完结。
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五、权利告知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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