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开盛竞磋(货物)2024-164
二、项目名称:青海省血液中心方舱献血屋采购项目
投诉人:福建省一禄通特种车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嵩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彭钦镜
联系电话:132*****712
授权代表:蔡巧蓉
联系电话:181*****517
被投诉人:青海开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唐道637唐府公寓D座(6号楼)7A
联系人:路宇
联系电话:0971-*******
2024年9月27日,福建省一禄通特种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血液中心方舱献血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开盛竞磋(货物)2024-164〕的评审过程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开盛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0月16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投诉人认为其已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认为被投诉人及评标过程的专家们存在不合理行为。
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各包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格式1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要求“为保证本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投标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提供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并提供相关设备的购置发票或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或用工合同等证明材料”。要求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旨在保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经查阅投诉人响应文件,其已在资格审查响应文件中提供《声明函》及相关设备购置资料。未发现存在不满足投诉所涉资格条件的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成立。鉴于投诉人提起投诉时,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对于投诉人造成损失的,其可依法提起诉讼,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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