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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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阳市财政局起草了《德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1月30日之前反馈至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队室:德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保障大队,联系电话:0838-*******,邮箱:**********@qq.com。

附件:德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德阳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川市监规发〔2023〕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适用《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川市监规发〔2023〕5号)。

(二)除前项重大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需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以便将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计算、权利告知、申请受理、决定告知、奖金发放和举报人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市财政预算安排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管理。举报奖励资金支出后定期报市财政局审核并补足额度。

县级举报奖励资金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者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五)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药品(含疫苗);生产、进口、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含疫苗);

(二)生产、销售未经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

(三)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

(四)注册资料造假、办理行政许可资料造假;

(五)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法规规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违反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事故的;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三)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

(四)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

(五)其他违反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其他市场监管领域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

(三)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四)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五)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或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同时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举报人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五条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元的,给予1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元的,给予1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元的,给予1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给予1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标准,按2倍的标准给予奖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实内部举报人身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内部举报人故意实施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并举报该行为的;

(二)内部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媒体及自媒体等曝光的。

第十七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万元。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八条 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办案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享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其享有获得举报奖励权利后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是否领取奖励。市场监管部门应填写《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启动奖励程序。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启动奖励程序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等进行审定,并将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告知举报人复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实名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本人银行卡卡号。

匿名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举报密码、银行卡卡号及相关信息。

举报人逾期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卡卡号及相关信息,视为主动放弃领取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并妥善保管举报奖励档案。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德阳市投诉举报渠道

2.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1

德阳市投诉举报渠道

1、市市场监管局

投诉举报电话:**********

办公地址:德阳市旌阳区沱东路5号

邮政编码:******

网址:https://www.deyang.gov.cn/zmhd.htm

2、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

1.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

地址:德阳市旌阳区珠江西路187号

邮政编码:******

2.旌阳区市场监管局

地址:德阳市旌阳区黄浦江东路与千山街交叉口东南方向225米(宝兴佳苑6栋)

邮政编码:******

3.罗江区市场监管局

地址:德阳市罗江区万安镇景乐北路80号

邮政编码:******

4.广汉市市场监管局

地址:广汉市西湖路西一段27号

邮政编码:******

5.什邡市市场监管局

地址:什邡市蓥华山路北段28号

邮政编码:******

6.绵竹市市场监管局

地址:什邡市绵竹市紫岩路266号

邮政编码:******

7.中江县市场监管局

地址:中江县伍城南路5号

邮政编码:******

附件2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 年第 号

举报人姓名(身份代码)

身份证号(举报密码)

联系电话

银行卡号

内部举报人(是/否)

匿名举报人(是/否)

举报时间

被举报人

立案时间

结案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或者移送

文书编号和判决书文号

罚没金额(万元)

举报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举报的内容、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奖励的理由和依据

承办人:

年 月 日

办案机构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机构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执法办案

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财务

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负责人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市场监管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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