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公众: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1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遂宁实际,我局拟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最短不少于7日的要求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12月2日前将意见建议以实名方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反馈。联系人:胡雨婷;联系电话:0825-*******;邮箱:*********@qq.com。
附件: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5日
附件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1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遂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原则,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简化事前项目行政审核(备案)前置环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建设工程勘察及施工图设计同消防设计、人防设计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的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实施要求
(一)全面推行联合审图
在施工许可阶段,将消防、人防、雷电防护装置等专项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统一进行整体性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范围应包括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海绵、绿建、绿化、节能、防雷、消防、抗震等专业或专篇;对于“结建式”(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应增加人防工程防护安全性审查专业或专篇。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依法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工程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工作的依据。
(二)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在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名录中自主选择,不得选择与所审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不得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压缩合理的审查时间,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降低绿建、节能、装配式建筑等相关审查要求。
(三)全面推行数字化审图
建设单位应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专题中申请“勘察成果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事项进行数字化审图。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园区建设交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数字化审图平台上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申报、审查、报备等工作。
(四)压实施工图审查机构主体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正)等相关资格条件;凡不具备人防工程防护安全性、消防安全性审查能力,或审查人员配置等不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的,不得承接人防工程防护安全性、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等内容实施整体性审查。审查时限应符合实际需要,根据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合理优化确定。
四、审查程序
(一)资料齐全性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技术性审查前应对建设单位报送资料齐全性进行审核,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条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工程勘察报告中附有岩土工程勘察和水文地质勘察外业工作记录;按规定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抗震专项审查、抗震专项论证、节能专项论证、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等资料。
(二)技术性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及资料等分专业进行整体性审查。审查合格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不合格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在审查消防设计文件时,发现特殊建设工程具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或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或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而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等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按法定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和技术审查的依据。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核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载明。对应当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但未通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未按审批意见、专项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
(三)设计变更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园区建设交运局要充分认识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会同应急、人防、气象等部门深化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二)充实技术力量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包括消防、人防、海绵建设、节水、节能、通信、绿色建筑等各类别专业人员力量的配备和培训,确保审查质量。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成果、审查结果负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直园区建设交运局应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文件审查质量的动态监管;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注册执业人员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录,加大曝光力度、进行联合惩戒,提高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意识。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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