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玉婷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的公示
关于徐玉婷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的公示
关于徐玉婷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的公示
徐玉婷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平桥镇朝阳小区朝阳西路五巷1-12号,根据平桥镇《关于朝阳小区(徐玉婷)区块建房情况说明》以及施工图纸显示,徐玉婷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124.44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二间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出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实测宗地面积125.07平方米,建筑面积264.94平方米。
2024年9月27日,本机关收到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函(台天自然移交〔2024〕159号),称该局经线下检查发现:徐玉婷在平桥镇朝阳小区朝阳西路五巷1-12号的个人建房,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划拨面积124.44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二间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中,测绘宗地面积为125.07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二间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264.94平方米,后檐高度为10.16米,顶栋高度为12.95米。用地面积超0.63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内。根据《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天政办发【2023】52号)、天建规议【2007】03号文件精神及平桥镇《关于朝阳小区(徐玉婷)区块建房情况说明》,经该局规划核实人员现场检查和个人建房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与以上文件、施工图规定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建设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地上二间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264.94平方米房屋; 2、该户屋顶与批准图纸不符,多建廊,涉及面积为2.79平方米。3、该户屋顶建筑高度超0.15米,后檐口建筑高度超0.36米,超合理误差;
其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第1条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第2、3条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经徐玉婷委托,浙江中赫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徐玉婷户个人住房进行了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于2024年10月18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ZHPG(TZ)*******),报告示明:1、该户屋顶与批准图纸不符,多建廊,涉及面积为2.79平方米,该户屋顶建筑高度超0.15米,后檐口建筑高度超0.36米,超合理误差,该违建部分拆除后会影响房屋原结构安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拆除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拆除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 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赤城街道等3个街道、平桥镇等7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天政发〔2024〕6号 )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0月31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平桥镇花前工业园区园西路1号
监督电话:********
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关于徐玉婷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的公示
徐玉婷户个人建设的房屋位于天台县平桥镇朝阳小区朝阳西路五巷1-12号,根据平桥镇《关于朝阳小区(徐玉婷)区块建房情况说明》以及施工图纸显示,徐玉婷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124.44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二间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日出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实测宗地面积125.07平方米,建筑面积264.94平方米。
2024年9月27日,本机关收到天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函(台天自然移交〔2024〕159号),称该局经线下检查发现:徐玉婷在平桥镇朝阳小区朝阳西路五巷1-12号的个人建房,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划拨,划拨面积124.44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二间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浙江鼎测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中,测绘宗地面积为125.07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地上二间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264.94平方米,后檐高度为10.16米,顶栋高度为12.95米。用地面积超0.63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内。根据《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天政办发【2023】52号)、天建规议【2007】03号文件精神及平桥镇《关于朝阳小区(徐玉婷)区块建房情况说明》,经该局规划核实人员现场检查和个人建房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与以上文件、施工图规定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建设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地上二间三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264.94平方米房屋; 2、该户屋顶与批准图纸不符,多建廊,涉及面积为2.79平方米。3、该户屋顶建筑高度超0.15米,后檐口建筑高度超0.36米,超合理误差;
其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第1条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第2、3条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经徐玉婷委托,浙江中赫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徐玉婷户个人住房进行了建筑物拆除影响评估,于2024年10月18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ZHPG(TZ)*******),报告示明:1、该户屋顶与批准图纸不符,多建廊,涉及面积为2.79平方米,该户屋顶建筑高度超0.15米,后檐口建筑高度超0.36米,超合理误差,该违建部分拆除后会影响房屋原结构安全,建议不宜进行拆除。2、拆除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失。3、拆除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不能实施拆除。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 号)、《天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动态调整赤城街道等3个街道、平桥镇等7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天政发〔2024〕6号 )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无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本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0月31日
联系地址:天台县平桥镇花前工业园区园西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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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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