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4〕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江环罚〔2024〕18号
中江仓山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荣华 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万福镇长征村8组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万福镇长征村8组 ,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建设有相应容量的沼气池、储蓄池和干粪池等其它治理设施。2024年9月2日夜间,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委托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位于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万福镇长征村8组的中江仓山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现场监测,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陈建明、周莹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记录,德阳市中江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4年9月18日出具的噪声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夜间厂界噪声为52dB,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表1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2规定的限值2dB。
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但依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五)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2倍以内、日污水排放量在 0.1吨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之规定,因中江仓山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初次违法,同时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且已完成整改,综上所述,本机关拟对你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5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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