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赣建字〔2021〕1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实名制管理全覆盖要求
1.推动建设项目全覆盖。
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并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于施工现场设置实名制管理考勤装置,真实采集和上传实名制管理数据至“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平台”),同时接入“上饶市智慧工地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信息推送至实名制平台10个工作日内,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录入;1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信息录入的,向施工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仍未在实名制平台录入项目信息或未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置实名制管理通道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查处。
2.实现主体单位全覆盖。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应管尽管、应入尽入”的原则,将建设、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监理、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等相关主体单位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施工现场所有参建单位不得拒绝实名制登记管理,进场后应当将企业信息、施工合同等信息录入实名制平台“参建单位”模块。参建单位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的,一经发现,将作为三包一挂(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核查。
3.落实从业人员全覆盖。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将进入现场的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劳务员等)、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并通过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设备进行实名认证,真实采集、核验和上传姓名、身份证、?生物特征(人脸识别)等主要信息,不得少采、漏采,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和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
已录入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重新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4.确保施工期间考勤全覆盖。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虹膜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确保施工期间实名制考勤全覆盖。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重点岗位人员到岗率按《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赣建字〔2021〕12号)要求执行。人员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将作为处理劳资纠纷、核验重点岗位管理人员是否履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
二、?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1.夯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承担实名制管理首要责任,应当监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发现不落实行为的,坚决予以纠正。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人工费用和工资支付条款,约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每月上报工资表数据时间、建设单位逐月审核时间和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时间。对未按规定监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实名制考勤制度项目的建设单位,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依法查处。
2.落实施工单位主要责任。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实名制管理主要责任,应当对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在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进场前将所有人员的基本信息、?工种等录入实名制平台。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实行劳动用工实名管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按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住建厅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备劳资专管员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和“个税缴纳政策指引”,畅通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维权渠道;按月公示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的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考勤、工资支付情况,未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现场施工,?一经发现,按规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3.加强监理单位监督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并严格督促项目监理人员履职。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应督促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因监理单位及项目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造成实名制管理异常或出现质量安全隐患的,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对监理单位及项目监理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处理。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1.加强属地核查管理。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当常态化开展实名制管理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已纳入实名制管理项目及时更新项目施工状态和配全重点岗位人员,督促参建单位按规定录入所有进入项目现场管理和施工人员基本信息,并上传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对查实不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状态,以竣工、停工等情况规避实名制监管的,?项目辖区住建局应及时督查处理。
对查实存在重点岗位人员配置不全、现场管理和施工人员基本信息未按规定上传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各县(市、区)住建局应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定期开展市级督查。市住建局将通过实名制平台在线监测、现场实地督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实名制管理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定期予以通报,并纳入对各县(市、区)住建局的年度考核。
3.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建筑工人欠薪群体性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项目,各县(市、区)住建局应当在核查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或实质性欠薪的同时,同步核查项目是否存在“三包一挂”问题。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标签: 政基础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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