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罚决定书
湘潭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者:湘潭市永宏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湘潭市韶山西路阳光山庄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一、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在参加湘潭市环保局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系伪造。你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处罚的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采购金额*******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11270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即2007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上处罚决定,你公司应上缴财政违纪处罚金额11270元。限你公司于2007年10月30日以前缴入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湘潭市商业银行河西支行、银行帐号:****************6616)。本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存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九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湘潭市财政局
二00七年十月一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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