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渭南市临渭区民办幼儿园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渭南市临渭区民办幼儿园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保障幼儿、家长及幼儿园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渭南市临渭区民办幼儿园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4年11月20至12月20日,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渭南市临渭区民办幼儿园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联系单位:渭南市临渭区教育体育局
联 系 人:黄涛
联系电话:0913-*******
邮 箱:lwxqjy@163.com
渭南市临渭区教育体育局
2024年11月19日
渭南市临渭区民办幼儿园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区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加强民办幼儿园资金管理,保障幼儿、家长及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经渭南市临渭区教育体育局和渭南市临渭区行政审批局审批设立的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监管原则)
幼儿园资金监管遵循依法依规、安全规范、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原则,由教育部门、银行、幼儿园三方共同实施。教育部门对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收取标准进行监督,幼儿园按要求做好保教费、伙食费缴存工作,开户银行按规定做好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的代收和拨付工作。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四条 (开设账户)
幼儿园资金监管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必须是在临渭区设有营业网点,具有实施资金监管的平台和保障条件,并能按要求承担幼儿园专用账户管理业务。
幼儿园、开户银行、区教育体育局三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主要约定为保障幼儿园保教费、伙食费、财政经费和风险保证金的安全存取提供的管理和服务。
幼儿园必须在区教育体育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即对公账户),用于收缴、使用和存储保教费、伙食费、财政经费和风险保证金。
第五条(风险保证金)
幼儿园需在专用账户缴纳风险保证金,专门用于终止办学时,保障幼儿、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得用于正常办学期间的退费。在正常办学期间,不得支取。
依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规定,按照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1:6计算,综合临渭区最低月工资标准和办园规模确定风险保证金总额。2024年风险保证金计算方式为每3个班风险保证金为3万元,每增加3个班风险保证金增加3万元,最高为20万元,不足3个班按3个班计算。
幼儿园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后5日内,将风险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每年12月份根据当年秋季办园规模和临渭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对风险保证金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费按照《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其中营利性幼儿园和非营利性非普惠性幼儿园按要求将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备区教育体育局。普惠性幼儿园按照《临渭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要求,根据等级、类别规定的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确定执行的收费标准报备区教育体育局。
第七条(收费方式)
幼儿园按照教育部门公布的每学期开学报到时间,进行集中收费,所收费用应全部缴入专用账户,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银行为幼儿园提供缴费二维码,方便家长缴费。
第八条(票据管理)
幼儿园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开具保教费,严禁随意使用自制票据或其他不合法的票据收费。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拨付审批)
每学期首月20日幼儿园向中心校提出拨付申请,经中心校、区教育体育局审核确认达到拨付条件后,指令银行拨付当月保教费、伙食费等费用,银行应于5日内将相关费用全额拨付相关幼儿园。
每学期第二个月开始,幼儿园完成上月伙食费退费、教职工工资发放后,于当月20日向中心校提出拨付申请,中心校在25日前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区教育体育局,经区教育体育局确认达到拨付条件后,指令开户银行拨付相关款项,开户银行应于5日内将相关费用全额拨付相关幼儿园。
每学期最后一个月幼儿园完成本学期伙食费和保教费退费、教职工工资发放后,向中心校提出拨付申请,中心校在5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区教育体育局,经区教育体育局确认达到拨付条件后,指令开户银行拨付相关款项,开户银行应于5日内将相关费用全额拨付相关幼儿园。
第十条(使用范围)
幼儿园的保教费主要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降温取暖费、修缮费、幼儿保育教育及生活必需品费用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幼儿园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交纳的伙食费主要用于食品原材料采购等。
幼儿园的财政经费按照财政资金用途规范使用:
①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教学业务与管理、日常办公、文体活动、教师培训、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玩教具、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保护等,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基本建设投资及偿还债务等其他支出。
②学前一年免保教费全额返还家长。
③普惠性幼儿园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支付园舍租金、改善办园条件、开展教师培训等。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开户银行责任)
开户银行要积极协助区教育体育局按本《办法》和《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要求,为幼儿园开设专用账户、使用专用账户提供便利,保障幼儿园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开户银行应当对幼儿、家长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侵占、挪用监管资金,不得因提供监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幼儿园、家长费用。开户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或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开户银行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区教育体育局可暂停或取消其监管资格。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区教育体育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幼儿园涉及的财政资金、伙食费、保教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风险预警)
开户银行发现幼儿园资金支出异常等情况要及时进行预警,并报告区教育体育局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违规责任)
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育体育局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2.未按规定缴存保教费、伙食费的;
3.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
4.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执行时间、解释权)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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