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增城显亮染整厂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3日,你司签订《广州市增城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增国合字(91)第27号),取得位于原增城县石滩镇岗贝村三株竹(土名)的*****.33平方米(折合25.55亩)土地,土地用途为工业,土地使用年限为15年,使用期限为1991年11月23日起至2006年11月22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广州市增城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增国合字(91)第27号)第19条约定:“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不动产由甲方无偿收回。乙方必须交还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登记”。现土地使用权已期满,你司未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在期满前向我局申请续期,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我局经报增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

  对本决定书不服的,你司可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pdf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土地使用权 国有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