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剑财政〔2024号〕165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剑财政〔2024号〕165号
一、项目编号:N510*****240*****
二、项目名称:剑阁县鹤鸣山体育公园设施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鼎理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袁马路金色极地
被投诉人:剑阁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下寺镇龙江大道18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采购人于2024年10月24日就剑阁县鹤鸣山体育公园设施设备(项目编号:N510*****240*****)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9月27日,本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2024年10月14日发布中标公告,公告载明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为成都福大康商贸有限公司。采购人与成都福大康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9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2024年10月31日发布合同公告,截至目前合同正在履行中。
投诉事项1:谈判文件的资格审查要求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明确供应商须具备的特殊资格条件。
投诉事项2:采购需求未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要求,未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1-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事项。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剑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剑阁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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