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顺市西秀区龙宫镇蔡官杨正恒蔬菜食品店豇豆抽检不合格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关于对安顺市西秀区龙宫镇蔡官杨正恒蔬菜食品店豇豆抽检不合格的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我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于2024年8月16日对安顺市西秀区龙宫镇蔡官杨正恒蔬菜食品店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9月13日我局收到豇豆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为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4年9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未申请复检,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豇豆行为属实。涉案批次的豇豆是当事人于2024年8月16日从安顺市开发区亿丰国际农贸市场农户手中购进,购进数量4kg,销售价格10元/kg,该批次豇豆全部用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违法所得40元。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现场核查,未发现有涉案的豇豆,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供货者的相关信息及进货票据。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豇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豇豆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40.00),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2.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仟伍佰肆拾元(¥6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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