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服务招标公告

聘请法律顾问服务招标公告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聘请法律顾问

服务自主公开采购文件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企,结合单位运营实际,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现面向社会就本单位2025-2026年度法律顾问服务采用自主公开采购的方式选定供应商,特邀请贵单位参与报价。

一、采购概况:

(一)项目名称: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聘请法律顾问服务自主公开采购;

(二)报价截止时间及评审时间2024年 12 月 5 日 14 时(北京时间);

(三)评审地点: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公共平台;

二、采购内容:

(一)日常法律事务

1.协助聘方及其子公司起草、修改、审查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2.根据聘方要求,起草、修改、审查聘方或其子公司签署的合同、协议、函件、招投标文件等各类法律文件;

3.应聘方及其子公司要求,参加工作会议或商务谈判,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

4.根据聘方要求,就聘方及其子公司在对外经营及内部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或相关文书)、律师函件等;

5.协助聘方及其子公司建立法律合规风险防范体系,向聘方提供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指导聘方建立和完善法律文件档案、企业危机管理机制和应对预案;

6.就聘方及其子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在立项阶段对投资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出具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7.为聘方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协助聘方制定相关保护方案及制度;

8.根据聘方提供的财务资料,对公司债权进行分析,对不良资产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

9.对聘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制宣传教育,每年至少2次,内容由聘方决定;

10.每年为聘方开展一次全面法律风险评估并出具报告,含但不仅限于当年度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

(二)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聘方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为聘方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为企业重大投资、购并、重组进行律师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应邀参与企业重大投资、购并、重组的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和处理方案;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诉讼、仲裁应对机制,包括证据搜集、内部配合机制等一系列应对策略。

(三)另行委托的法律事务

接受聘方的委托,担任聘方的代理人,参加聘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需另办委托手续及收费。

三、报价人资质与要求:

(一)报价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5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在镇江市设有常驻机构且设立时间需在3年以上,拥有不少于10位专职执业律师,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报价人应具备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年检;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近3年没有因法律服务质量问题导致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或者裁决赔偿的记录;律师事务所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面临重大诉讼以及财产被接管、冻结甚至破产等状态;

(三)律师事务所在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重组、金融、证券业务与公司上市、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和工程建设管理等业务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报价人承诺指派至少3名执业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提供服务,其中应至少包括2名主办律师。主办律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执业经验不少于10年;

(五)主办律师熟悉国有企业经营特点,具备为国有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的执业经历,有丰富的法律咨询、合同谈判和投资论证经验,熟悉聘方经营行业范围相关法律法规;

四、报价:

(一)报价方式:报价人提供根据本项目采购内容的法律顾问服务费打包价(2年),包含专项法律意见书等全部费用。报价为含增值税服务价。如国家税率调整,按合同含税价格/(1+合同约定税率)*(1+国家规定的新税率)调整合同价格开具发票;

(二)付款方式:采用先服务后付费方式现汇结算法律顾问服务费,即采购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当最迟在每年度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法律顾问服务费支付给中选人。如中选人不接受采购人提出的付款方式,可在报价书中明确能够接受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评审时作为参考。

(三)本项目报价通过线下方式进行,应将报价文件及相关资料以标袋形式送达,标袋外包装必须用“封条”密封,封条“格式自定”,另需加盖公章、法人章,填写密封日期;在标袋封面上需注明“采购项目名称,报价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价文件还应包括正副本各 1 份,并要求在报价截止日之前送达,逾期将作为作无效报价处理。

标袋内容包含:

1.执业证书、营业执照、报价机构基本情况介绍、从业经验及获得资质或奖项证书一览表;

2.报价人承接本项目的法律顾问团及主办律师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报价人联系方式;

3.法律顾问工作承诺函及服务方案(包括服务条款、内容、项目及另行委托收费的服务项目优惠程度等);

4.根据本项目招标内容的法律顾问服务费打包价(2年),包含专项法律意见书等全部费用;

5.报价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四)与本采购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密封寄:

公司: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101号

邮编:******

联系人:王雅

联系电话:133*****493

(五)凡对采购文件条款有疑义的,请在评审前按以下方式联系:

联系单位:索普集团集团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丹徒长岗村,邮编:******

联系人:王雅133*****493

负责人:郝晓峰

(一)评审

本项目由采购人组织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工作,对各供应商报价资料进行综合打分评审,确定最终成交人。

1.请各供应商保持通讯畅通,便于评审小组在评审现场电话联系。

2.评审小组不得泄露各供应商的报价。

(二)评定

1.评审小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按照百分制对律所费用报价、综合实力、派往聘方的顾问团队人员配置进行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1家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评分细则见附表。

2.对未成交的单位,不另发通知,报价资料不予退回,作为优先备选合作方资料保存。

3.成交人应在评审结果公布后一周内与我公司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如有成交人无故逾期不签合同,我公司有权取消该成交人的顾问服务资格。

(三)无效报价

1、采购人如发现采购过程中如有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比价结果的行为(如报价人之间私下协商报价、与采购方串通等扰乱采购人经营秩序的恶劣情况,经评审小组评定可作无效报价处理,并可将相关报价方列入供应商负面清单,一年内不再接受参与报价。

2、凡报价人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或报价文件填写不完整、报价有空项的,或不符合技术要求条款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采购人有关要求的问题,经评审小组评定,可作无效报价处理。

3、报价人应如实提供符合市场规律和自身成本的合理报价。如果报价人的报价与市场价格明显偏离并因此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正合理性,损害了采购人的正当利益,经采购人评审小组评定,可作无效报价处理。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违约责任:

1.如成交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完整的服务,成交人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额20%从采购价款中扣除,并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成交人相关责任。

2. 如成交人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的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材料或报告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形,采购人可选择解除合同并就所受损失要求成交人赔偿损失。

(二)成交人应严格按照询价书约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工作。对成交人所有违背询价书及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均可持续保留与成交人中止合作的一切权利。

(三)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列入采购人供应商负面清单。

(四)报价人应详细阅读本询价书,参与报价即视为对本询价书所列之条款均表示接受。

(五)如报价人不能正常履约,对采购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的,根据《索普集团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版)》(详见附件1),采购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报价人进行考核扣分,对列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索普集团本部及各分子公司将不接受其报价,产生严重影响的,采购人将依法追究报价人法律责任。索普集团供应商负面清单的公示地址为:www.sopo.com.cn。

(六)采购人对所供产品所引起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由报价人承担一切后果,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报价人应详细阅读本采购文件,参与报价即视为对本采购文件所列之条款均表示接受。

(八)本次采购解释权归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商务合作部所有。

(九)本次采购中选信息公示网址:/list/91-93.html。

附表: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选聘常年法律顾问评分细则

序号

评分项

评分细则

1

费用报价(40分)

按照初选入围律所报价进行排名,费用报价越低得分越高。第一名40分,第二名37分,第三名34分,以此类推,获得相应分值。

2

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30分)

行业奖惩情况(5分)
近3年内未被行业协会、工商、司法行政等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等处罚,得5分。否则,该项不得分。

律所业务领域(10分)
近2年有办理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重组、金融、证券业务与公司上市、知识产权、劳动人事和工程建设管理等法律事务,每提供一件案例(以合同及法律意见书为主要参考),加增1分。该项分值不超过10分。

2022-2024年行业协会任职情况(5分)
担任省级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的(2分/人);担任市级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的(1分/人)。该项分值不超过5分。

律所2023-2024年应诉情况(10分)
根据律所提供的关于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遗留问题处置纠纷等方面的应诉案例(2023-2024年),律所每胜诉1件得2分。该项分值不超过10分。

3

顾问团队人员配置评价(30分)

顾问律师专业技术职称(6分)
1.主办律师职称一级律师得6分;2.主办律师职称为二级律师得4分;3.主办律师职称为三级律师得3分;4.主办律师职称为四级律师得2分。该项分值不超过6分。

顾问律师执业经历(6分)
1.主办律师担任镇江市属大型(注册资本为1亿元以上)国有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执业经历(2分/个);2.主办律师担任上市公司或其他大型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以上)常年法律顾问经历(1分/个);3.主办律师担任其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经历(0.5分/个)。熟悉聘方化工行业范围相关法律法规,有化工行业从业经验者,加增1分。该项分值不超过6分。

顾问律师业务评价(6分)
服务团队成员获得省级优秀荣誉的(2分/项);服务团队成员获得市级优秀荣誉的(1分/项)。该项分值不超过6分。

顾问律师配置评价(8分)
服务团队成员担任省、市政府法律顾问的(2分);服务团队成员在商事仲裁委担任仲裁员的(2分);服务团队成员在省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监督员的(2分);服务团队成员在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监督员的(2分);服务团队成员在省、市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担任监督员的(2分)。该项分值不超过8分。

顾问律师社会责任背景(4分)
担任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4分);担任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2分)。该项分值不超过4分。

备注:1.凡此前与聘方及/或聘方下属企业及/或聘方之上级主管部门镇江市国资委发生过讼争的委托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属于不合格的报价人;2.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不重复,以更好利用律所资源并形成律师团队为索普服务。

报价函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报价单位全称)授权(全权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采购有关活动,并对该项目进行报价。

1、项目名称为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法律顾问服务(2年),包含专项法律意见书等全部费用,报价项目的总价(含税)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税率 %,如有分项报价,请另附分项报价清单;

2、我方保证遵守采购文件中的全部规定;

3、我方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4、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文件的补充文件(如有)。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同时完全接受采购文件所有条款。如果采购文件有相互矛盾之处,我方同意按采购方的解释处理;

5、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6、对自主公开采购文件的不接受项:

全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报价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1

索普集团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按国家标准及相关准则或规定组织生产销售的物资供应商、服务提供商或施工承包商,其资质证照齐全且满足我司采购要求,均可参与我司组织的招标及比价采购等商务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索普集团本部各部门,各单位须参照本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并报集团商务合作部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 职责分工

1.使用部门:负责提供技术参数或提出服务要求,对采购物资或服务的质量进行验收,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在使用效果、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

2.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使用过程,对标的物样品或试供原料的质量进行检验,判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所需的技术要求。

3.采购部门:负责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不断开发有能力、满足公司所需物资或服务的供应商,对目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完整性、交货期、价格等作为筛选的依据进行资格初审,收集供应商资料并建立档案。

4.监管部门:负责对采购流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供应商负面清单确定流程

1732672919932.jpg 第四条 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由商务合作部全面负责,其他职能部门在使用或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供应商考核意见应报商务合作部统一汇总管理。具体确定流程如下:

供应商评审负面清单制度流程

第三章 供应商积分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 供应商的积分考核主要包括供货质量、交货周期、售后服务、资质信誉等方面,每项各10分。使用部门、专业管理部门、采购部门、监管部门均可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商务合作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收集汇总,并根据综合扣分情况将供应商分为合格供应商或负面清单供应商。凡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自被考核当日起一年内均不得与公司进行合作;凡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一年后当年考核扣分自动清零。

1.合格供应商:供应商一年内累计考核扣分介于0-9分之间,可作为合格供应商继续开展合作。

2.负面清单供应商:供应商单次供应考核扣分或一年内累计考核扣分达到10分以上(含10分),须列入负面清单供应商,至少于一年内停止与其产生新的合作。

第六条 供应商考核方法

1.质量方面

(1)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调换未对公司造成影响,单次扣1-3分。

(2)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对公司造成了一定影响,单次扣3-5分。

(3)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对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单次扣5-10分。

2.交货方面

(1)交货时无质检报告或合格证等必要资料的,单次扣1-3分。

(2)交货时未按规定包装的,单次扣1-3分。

(3)延期交货,但未对公司造成影响,单次扣1-3分;造成一定影响,单次扣3-5分;造成严重影响,单次扣5-10分。

(4)交货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质量缺陷或以次充好,单次扣5-10分。

(5)运输单位未能按要求完成运输任务,单次扣1-3分。

3.售后方面

(1)对我公司的售后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单次扣1-3分;已造成一定影响,单次扣3-5分;造成严重影响,单次扣5-10分。

(2)售后人员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单次扣1-3分。

(3)在质保期之内,拒绝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单次扣5-10分。

4.资信方面

(1)中标之后因报价、参数错误等原因,经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签订,单次扣1-3分。

(2)中标之后拒绝签订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单次扣5-10分。

(3)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具发票给我方,单次扣1-3分。

(4)未按合同约定价格开票,单次扣1-3分。

(5)注册信息及基本资质证书不属实,单次扣5-10分。

(6)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单次扣5-10分。

第七条 供应商发生以下情况,将直接列入负面清单,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直接永久性停止合作:

1.涉及弄虚作假、欺诈、故意隐瞒、冒名顶替等行为的。

2.出现串标、围标、陪标,或者以损害其他诚实竞争者的利益谋求中标的。

3.供应商通过恶意法律诉讼起诉我公司最终被法院裁定为败诉的。

4.违反廉政协议,滋生腐败现象的。

第八条 关于无效投诉的处理办法

根据索普集团招标管理制度,投标人如对投标结果存有异议,可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但为了维护招标工作的严肃性,投标人所提出的投诉一旦被公司认定为无效投诉,单次扣除投诉人3分;如果投标人仍不接受解释且采取重复投诉,甚至出现捏造事实、无理取闹、聚众围堵、恶意诽谤等严重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恶劣行为,可再扣除投诉人5-10分;投标人对同一事件的无效投诉或一年内累计无效投诉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均直接列入供应商负面清单,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永久性停止合作。

第四章 负面清单供应商的消除

第九条 已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通过自身完善、整改等措施,其产品或服务质量满足公司要求,原则上自考核满一年以后,供应商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供应商能力确认流程鉴定后方可从负面清单中消除。具体流程如下:

1.供应商提出负面清单消除的书面申请以及针对考核项的整改措施、效果等相关文件材料;

2.商务合作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供应商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确认,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

3.商务合作部根据材料确认及考察情况提出建议,经相关部门会签再报集团分管领导批准以后方可完成负面清单供应商的消除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努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供应商负面清单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供应商负面清单的加入和消除总体采取谁加入谁消除的独立自主处置原则,不同单位对同一供应商一年内的考核扣分累计达到15分以上,由集团商务合作部将其列为负面清单供应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负面清单供应商的加入和消除均应在第一时间报送集团商务合作部,并由集团商务合作部统一在公司指定公告栏中进行公示。对已被某一单位列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其他单位在同一时期一律不得再与其开展新的合作;对所有已被累计两次加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各部门、各单位一律永久性停止与该供应商的合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由集团商务合作部负责解释,原《索普集团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试行)》(苏索企字〔2020〕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供应商考核表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供货产品

考核扣分

扣分时间

总体评估

备注


质量

交货

售后

资信

其他

累计

合格供应商

列入负面清单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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