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2024年11月27日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声明2024年11月27日
因保管不善,将_城区*******-1号,江国用(2013行审)第5111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小红
2024年11月27日
标签: 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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