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开福片区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服务采购需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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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内容
本次招标主要为(1)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涉案车辆的拖移、保管服务。(2)因交通管理需要的拖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抗灾救灾、全市性的综合整治、救援清障的拖移服务。(3)拖移值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早晚高峰、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抗灾救灾、全市性的综合整治等的拖移值守服务。(4)交通违法滞留车辆处置服务。
二、服务范围
1、芙蓉区、开福区等各个辖区范围内。
2、特勤(芙蓉、开福片区)、机动、环城等大队辖区范围内。
3、交警部门认定有必要的长沙市辖区范围内其他区域。
三、项目预算
1、项目预算为:*******元/年,********元/贰年
2、本项目一招贰年,合同一年一签,定价方式为固定单价,据实结算,总额封顶。
3、投标人基于单价限价的基础上统一以折扣率进行报价,单价限价如下表所示:拖移费用参照《湖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年第7号)》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停放保管费用参照《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长发改价费〔2021〕69 号)》城区其他执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拖移值守费用参照第三方价格咨询。)
项目 | 类型 | 单价限价(元) | 单位 | 数量 |
拖移费 |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 25 | 元/辆·次 | 1 |
小型汽车 | 135 | 元/辆·次 | 1 | |
中型汽车 | 162 | 元/辆·次 | 1 | |
大型汽车 | 180 | 元/辆·次 | 1 | |
停放保管费 |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 4 | 元/辆·次 | 1 |
小型汽车 | 10 | 元/辆·次 | 1 | |
中型汽车 | 18 | 元/辆·次 | 1 | |
大型汽车 | 27 | 元/辆·次 | 1 | |
拖移值守费 (含期间产生的拖移费用) | 50 | 元/小时 | 1 |
4、投标人报价应为完成上述所规定服务内容的全部工作所发生的服务费,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投标报价包括在提供拖移服务及车辆保管所需的一切人员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各种加班费、误餐费、各种社会保险、食宿与交通、设备及工具、器材、服装、安全、管理费用、税费、利润、拖车费、油费、维修费、场地使用费、车辆保管费(当事人未按交警部门要求及时领取车辆部分除外)等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
5、本项目结算总价不得超过本项目年度预算金额;即采购人根据中标折扣率、各类型收费的单价限价、实际工作量以及投标人的考核情况进行结算[结算金额=(各类型单价限价*中标折扣率*实际工作量)之和*考核结果(考核分数为95分及以上支付全款,90(含)分至95分支付95%,85(含)分至90分支付90%,依次递减)],当结算总价低于年度预算金额时,采购人将按实结算服务费给投标人;当结算总额超出年度预算金额时,采购人最多支付至年度预算金额给投标人。但投标人在服务期内仍须继续提供车辆拖移停放保管等所有服务,投标人自行考虑其风险并承担费用。
二、相关标准:提供的服务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一)停车场要求
1、停车场选址要求
(1)投标人需在芙蓉、开福大队辖区范围内分别建立停车场。须场地选址合理,地址位于相应勤务大队行政管辖区域内,有公共交通到达,不得选取靠近山区、水源附近有山体滑坡或淹水可能的场地。每个辖区场地的总面积不少于25亩,场地面积及所在区域应充分满足车辆管理工作需要并全部用于建设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若停车场面积不足以满足扣留车辆需要,投标人须无条件新增停车场或新增临时停车场,新增停车场须符合场地建设标准的要求并经过采购人审批才能投入使用。因场地面积和使用时限未能满足采购人工作需要造成损失的,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响应,造成采购人工作无法开展的,采购人有权自行租用场地,租用涉及费用由投标人承担。以上场地除满足芙蓉、开福等相应大队的交警执法所涉车辆停放及保管外,任一场地还须为特勤、机动、环城等大队提供交警执法所涉车辆停放及保管。
(2)停车场场地的变更、新增都要经过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等数量、面积和使用时限未能满足采购人需求造成损失的,由投标人承担。
(3)投标人中标后为本项目购置或租赁的场地系交警部门买断服务,不得为采购人以外单位提供车辆保管等服务。
2、停车场规范性建设要求
(1)场内建设
①停车场须统一形象建设,由投标人统一制作经政府职能部门(如发改委)审核同意并报采购人备案后的收费提示、投诉电话、取车流程等标牌标识,公示上墙;所有场地需有围墙进行四面封闭,所有停车场需安装足够的夜间照明设备(即高位探照灯),且照明设备能覆盖整个停车场区域。
② 停车场须具备通路、通水(上水、下水)、通电、通讯、场地平整和围墙全围蔽条件 ,保障停车场内安全;无尖锐建筑废物(钢筋、铁钉、砖角等)、无较大坑洼,停车场需要交通便利,能满足大型拖、吊车进出方便;具备完备的技防、消防和照明设施;场地不发生内涝现象。
③每个场地应配备足够的遮雨棚及车罩、帐篷,用于防护零部件缺失或损坏的车辆漏水受损。
④场地周边应尽可能设置清晰的指示路牌,以方便群众前往办理业务。
(2)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配备相应消防设备设施,所投入消防设备设施数量及质量均须达到消防要求。投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消防要求进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更新和增加,所提供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必须能满足采购人的实际工作需要,采购人不再支付费用,服务期内因消防、安全生产等造成损失的,由投标人承担。
(3)监控设备:投标人须在停车场建设内部监控系统,按实际需要安装枪型摄像机和球型摄像机,有条件可以安装高楼高清摄像机,确保停车场全覆盖无监控死角,并按采购人要求接入采购人指定的平台,投标人应保证场内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确保采购人可随时通过平台查看场内情况,同时,投标人须负责建设相关后台设备,上述建设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配备的电脑终端、网络通讯费、日常维护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4)保险要求:投标人须为各停车场购买公众责任险及停车场的附加险,且保险理赔时限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
3、停车场安全性建设要求
(1)投标人为停车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停放在站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潮、防水、防盗、防雷击、防灾(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防事故(人为破坏等)等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服务措施。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停车场要求场地平整,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不得有排水不畅及水淹的情况。车辆能满足按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拖移车辆实行分区、分类、分期停放,严禁车辆码堆停放。交通事故车辆停放区域需设置封闭空间对需鉴定车辆进行特殊保管。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车辆,或者车辆价值较高的车辆,停车场应能满足要求。所有车辆进行检验后,才能入场。停车场严禁停放载有危险化学物品及违禁物品的车辆,如果涉案车辆有载货物或贵重物品的,投标人须在该车辆入场前,要求并督促车主及时转运,不允许货物或贵重物品在停车场过夜。
4、停车场服务性建设要求
(1)停车场对外开放工作时间执行7*24小时制度,应安排工作人员值班随时接收和放行车辆。
(2)停车场内应设置办公区、员工生活区、保安室、接待大厅、会议室、卫生间等满足工作需求的区域;且每站需配置一台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和满足工作需求的电脑装备。
5、停车场保密建设要求
投标人及工作人员必须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出售、泄密交警部门所扣车辆、涉及人员及物品信息,不得向任何人通风报信,不得利用工作平台或系统违规查询信息,不得利用信息牟利,所使用计算机必须做足安全措施防止资料泄露,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二)车辆要求
1、投标人应配备不少于15台载货/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其配备作业车型必须满足交警部门工作需求。
2、车辆施救辅助设备。投标人应随车配备必备的辅助设备。投标人应根据实际进行施救辅助设备的更新和增加,所提供的施救负责设备必须能满足采购人的实际工作需要,采购人不再支付费用,因施救辅助设备等原因未能满足采购人工作需要造成损失的,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3、所有机动车辆须统一外观标识,体现投标人名称及投诉电话。确保车况良好、手续齐全,所有机动车需按照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险,包括但不限于三责及其他的保险,且保险理赔时限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因业务量增加或业务模式更改,需要增加车辆数量或类型的,由投标人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费用,因车辆数量、类型未能满足采购人工作需要造成损失的,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投入车辆须在有效期内,对提供服务车辆进行保养、年检、维修更新等,如果存在车况较差的车辆,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更换服务车辆。在原服务车辆不能按期进行服务的情况下,投标人须提供同车型、同吨位或以上的备用车辆(具有合格、完备证照)代替服务,并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投标人中标后须按照投标文件所确定的车辆提供服务,不得私自降低车辆档次和数量。
4、所有车辆须统一安装行车记录仪和定位装置(GPS或北斗),该装置后台的账号密码须移交给采购人,采购人有权通过定位装置对车辆的工作时间及地点不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付款挂钩。如遇设备故障,投标人须及时修护和更新并主动向采购人申报。
(三)人员要求
1、投标人要为本项目提供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车辆驾驶人员,车辆保管人员,管理人员及外勤作业人员等。所有人员(包括日后新增或替换的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并经采购人审核后才能上岗。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体检、社保等费用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2、投标人要保证停车场执行7*24小时响应制度。安排足量的值班待命人员,值班执勤,保障车辆安全,服务群众,快速联动。每台车外出作业时配备作业人员,夜间要保证正常的工作需求。投标人必须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对停车场人员人数和工作种类进行增加或变更,因人员数量、工作内容变更后无人胜任等原因未能满足采购人工作需要造成损失的,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3、投标人应在支队处教科设立调度运维保障组,人员不少于1名。上述人员在支队提供工作日驻场服务,并根据采购人安排开展本项目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场地、车辆、设备、人员等进行调度;对各平台进行运行维护;协助考核抽检,保障服务质量及服务效率。支队仅提供办公场地,所需的包括电脑等办公用品及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4、投标人为本项目招聘的所有人员(包含停车场内场人员、外场人员、调度运维保障人员)需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服务履行期间,投标人所聘员工必须全日制用工,应与所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且保险理赔时限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统一着装、统一佩戴作业上岗证,依照劳动法律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5、投标人须确保人员服务态度良好,工作技能专业,因投标单位员工个人态度和工作操作不当引发的投诉和纠纷等均由投标人处置并承担责任。
6、投标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使用、破坏被拖移(驾驶)的车辆,不得私自抽取被拖移(驾驶)车辆的汽油、柴油等燃料,不得挪用或侵占扣留的车辆的随车物品和损坏车辆,如因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均由投标人单独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驾驶人员要在接到采购人指令后应立即驶往拖车地点,特殊原因不能及时赶往现场,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采购人。
8、严禁工作期间酒(毒)驾和疲劳驾驶,投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驾车、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工伤事故和其他意外伤害事件,由投标人负责全部责任和赔偿,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投标人对进场协助扣留车辆摆放的作业人员,以及扣留车辆领取人等其他办事人员必须全程进行监督,以防止扣留车辆及随车物品等物资在场内被人为损坏或盗走。
10、本项目管理人员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要求的背景审查。保证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经采购人同意后备案;如需更改负责人员,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人。
11、服务期内服务人员不得向当事人索要钱物、不得故意刁难,不得乱收费等。如服务人员有以上情况,采购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服务人员进行警告、罚款、辞退等措施,并对投标人追责。发生上述情况投标人要积极应对,作出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退款、道歉等举措,消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及舆情。
(四)拖移值守要求
拖移值守时车辆的位置摆放严格按采购人需求,要求在各辖区内桥梁隧道等重要路段进行值守作业,每台拖车必须保证配备工作人员随车作业。若因投标人不满足采购人的需求,直接影响道路畅通、事故处置、警保卫等工作的,投标人应迅速解决相关问题,若投标人不能解决,采购人可采取自行租赁等措施解决,所涉及费用由投标人负责,造成损失的,由投标人负责赔偿。具体值守时间及地点如下:
芙蓉大队 | 7:00-9:00 17:00-19:00 | 人民路东二环路口、营盘路万家丽路口、东二环晚报路口、五一路芙蓉桥 | 4台 |
开福大队 | 7:00-9:00 17:00-19:00 | 三叉矶大桥东、营盘路黄兴路口、银盆岭桥东南匝道、广电跨线桥、湘江盛世路口、东二环福元路口、德雅东风路口 | 7台 |
特勤大队 | 7:00-9:00 17:00-19:00 | 万家丽人民路口、万家丽路荷花路口 | 2台 |
0:00-24:00 | 万家丽劳动路口 | 1台 | |
7:00-22:00 | 万家丽路晚报大道路口 | 1台 | |
总计 | 15台 |
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拖移值守时间、地点、车辆数量、人员要求等。
(五)作业要求
1、投标人拖车、施救、清障、值守等工作必须遵守迅速及时、安全文明原则。勤务车辆作业原则上接通知在中心城区内10分钟、二环内20分钟、三环内30分钟、其它偏远地区45分钟、市外120分钟赶到现场高效作业。交通事故拖车原则上在北二环、福元路、万家丽路、湘府路、潇湘大道南、西二环合围区域(含上述道路)的,中心城区应当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上述中心城区外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
2、在本项目拖移和保管期间,投标人建立车辆外观、内饰、车内物品全程录像机制。停车场工作人员在拖移与施救时必须按规定将所拖移与施救的车辆车牌、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辆内外观、车内物品及拖移与施救过程摄像或拍照记录清晰,车辆损坏部位和车内储物箱、尾箱等可存放物品部位重点清晰记录或拍照固定,自行保管相关资料并按湘交扣平台系统要求上传所记录的视频、相片资料。如涉及偷盗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办理。
3、投标人需按照采购人要求建立好车辆保管台账,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登记管理制度,对采购人委托扣留保管的车辆均需开具《收车保管凭证》给采购人。严格执行采购人制定的扣留车辆发放规定,不得私自放车、私自处理车辆,如私自放车及私自处理车辆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由投标人承担。
4、采购人所有扣留的车辆放行只能由采购人开具《返还物品凭证》才能放行。投标人对采购人开具的车辆放行单无否决权,但必须要对《返还物品凭证》进行核实。
5、投标人须确保扣留车辆的安全,对停放在停车场场地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盗等保管工作,停车场内不得停放与采购人无关的车辆及货物等,若发车辆有载货物的或有贵重物品的,通知当事人及时领走。若因车辆损坏引起纠纷,且停车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非投标人原因造成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投标人在着手拖移涉案车辆至涉案车辆被依法放行的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车辆,因投标人原因造成保管车辆及保管车载物品损毁、灭失的,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
6、投标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扣留车辆的随车物品进行临时保管。小件随车物品应当在登记、拍照、编号后纳入随车物品保管室管理。投标人还应当提供必要的车辆充电以及打气等免费服务。
(六)超期滞留车辆处置服务
1、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和无主车辆,由采购人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2、投标人必须配合采购人做好清理、通知、邮寄、公告、登记、移交、搬迁及台账整理、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并承担清理、邮寄、公告等与处置相关的费用。
(七)库存保管车辆处置
1、原服务单位负责处置原合同期限内保管的超期滞留车辆,处置完毕后,暂时无法处置的车辆投标人须无条件接受,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原服务单位将车辆交接完毕,因交接上述车辆所需专项作业车、人员、费用由新中标单位承担,但车辆的保管费用与新单位无关。采购单位原超期滞留车辆凡须移交的均要登记造册,双方清点后签字盖章确认。
2、合同服务期满后,投标人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将其所有拖移和保管的车辆移交给新的服务机构,不得以未收到车辆拖移和保管费等任何理由阻扰移交工作,移交所产生的费用由新的服务机构承担。
1、服务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完毕。
2、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一、考核办法
1、《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项目服务单位考核办法(拟稿)》见附件。
2、《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项目服务单位考核细则(拟稿)》见附件。
3、采购人按照考核办法对投标人按月、半年度进行考核,形成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挂钩。
二、其他要求
1、服务单位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所有交通违法和事故车辆的拖移和保管等费用。当事人凭交警部门开具的《返还物品凭证》逾期24小时未领取车辆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交警部门开具的《返还物品凭证》24小时后领取车辆的,应当减免当事人费用。
2、交通违法、事故扣留车辆的保管费用按中标单价及停放天数(一次即为一天)据实结算,其中违法停放天数在30天之内的,按实际停放天数结算;停放天数超过30天的,按停放30天结算;事故停放天数在56天之内的,按实际停放天数结算;停放天数超过56天的,按停放56天结算。拖移车辆不支付保管费用。结算天数以合同到期日为止,实际保管天数超出合同到期日的不再支付保管费用。
3、因交通管理需要,发生有影响交通情形需要拖移车辆的,由采购人指派投标人派出施救车辆和人员进行施救作业,相关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4、拖移车辆必须采用拖车拖移,不得由当事人、投标单位工作人员等驾驶移动,未使用拖车进行拖移的,采购人不予支付。
5、当事人凭采购人开具的《返还物品凭证》逾期24小时后未领取车辆的,事故车辆发生侧翻等需要借助吊车等大型专业设备进行救援的,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需要向当事人收费的,严格按政府职能部门(如发改委)的相关规定执行。由于停车场性质较为特殊,投标人需在发改部门要求内规范收费,费用参照《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长发改价费[2021]69号)》关于城区其他执行政府指导价公共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或发改部门批准的专项收费标准,并公告收费标准、价格及投诉电话。投标人收费标准经采购人同意备案在场内进行公示后,才能收取。收取后提供相应正规发票给当事人。
6、拖移值守费用包含值守期间因采购人交通管理需要提出的应急拖移服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7、采购人根据检查发现并核实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投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采购人;如投标人不按要求实施整改的,采购人有权暂缓支付相关费用或终止合同,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负责。
8、投标人须自行购置并安装一批用于车辆进场、保管和放行登记的办公设备。
9、投标人中标后不得转包和分包,并提供投标人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各部门岗位职责、进出车辆管理流程、车辆保管制度,制度必须符合公安交警部门相关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规定和消防安全制度。
10、采购人对投标人的所有工作有知情权,投标人应配合工作、落实工作、整改工作,对服务质量有考核权,但不干涉投标人的合法自主经营权。
11、投标人必须落实采购人或者上级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若因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等不可抗力原因变更的需求,按照执行。因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采购人可提前终止合同,并协助投标人处理后续问题。
12、投标人进行拖车、施救、值守等任务时必须使用手续齐全的车辆,不得私自使用涉案车辆,所有正在执行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文明作业,态度良好,操作必须规范,不得酒驾、毒驾,不得疲劳驾驶,不得故意违法。任何由服务人员态度问题或者操作不当引起的投诉和纠纷,均由投标人负责。
13、投标人需按月支付拟派本项目服务的所有人员工资,因未及时支付人员工资所产生的后果与采购人无关。
14、采购人有权对“芙蓉、开福片区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服务”、“天心、雨花片区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服务”和“岳麓、高新片区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服务”三个项目的场地、车辆、人员等在重大灾情、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下进行统一调配,实现资源共享。
15、投标人在服务期间内,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购买人身意外险。设备及操作人员发生事故时,由投标人担负相应法律责任(包括损害采购人及第三方的利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采购人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6、投标人不履行服务需求或者违背服务要求,采购人有权延缓支付直至停止支付服务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的一切承诺,均视为本项目合同应有内容,投标人必须将之作为义务履行,否则,承担法律后果。
17、投标人出现违反合约,不诚信经营、出现重大违规事件或多次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约,一切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18、投标人因作业产生的施救纠纷、设施设备和人员的民事、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等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不能提供采购人所需的服务内容,或工作出现有损采购人利益形象的行为且经采购人下达书面通知后仍不整改的,采购人有权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1-2倍扣款,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9、投标人为实施本项目与本项目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或者约定,与采购人无关,采购人不承担责任。
20、属于本项目的服务内容,因投标人原因不能满足采购人工作需要的(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车辆、设备、人员等),采购人有权自行另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21、本项目采用单价结算,总价封顶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所需的包含但不限于场地、车辆、设施设备、人员等,以及场地、车辆等的保险、项目运行通过验收、服务期内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工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投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2、若涉及区域调整、行政区域划分、投标人按新划分提供服务。
23、中标单位需配合采购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24、中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并遵守采购人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文档、资料、图片、数据等所有相关信息均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密。一旦发生中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失泄密事件,经查证属实,由中标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且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一、付款要求
1、服务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完毕。
2、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3、支付方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4、付款条件
(1)每年支付两次,每满半年(即六个月)支付一次,一年内的第一次付款金额不超过年度预算金额的50%,年度总支付额度不得超过本项目的年度预算金额。采购人根据中标折扣率、各类型收费的单价限价、实际工作量以及投标人的考核情况进行结算[结算金额=(各类型单价限价*中标折扣率*实际工作量)之和*考核结果(考核分数为95分及以上支付全款,90(含)分至95分支付95%,85(含)分至90分支付90%,依次递减)],当结算总价低于年度预算金额时,采购人将按实结算服务费给投标人;当结算总额超出年度预算金额时,采购人最多支付至年度预算金额给投标人。但投标人在服务期内仍须继续提供车辆拖移停放保管等所有服务,投标人自行考虑其风险并承担费用。投标人根据采购人核算金额开具合法合规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支付上一次款项。
(2)本项目采取固定单价方式进行价格结算,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价、实际工作量及《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项目服务单位考核办法(拟稿)》《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涉案车辆拖曳、停放保管及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处置项目服务单位考核细则(拟稿)》(见附件)的考核结果支付。
(3)本项目服务期限的最后一次的费用结算,待与下一轮投标人进行保管车辆、台账等一切与项目有关资料完成交接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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