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刘平源波波糖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镇宁自治县刘平源波波糖厂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4日,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抽样人员到镇宁自治县刘平源波波糖厂现场抽取苏麻味波波糖(生产日期:2024-08-04,商标:刘平源,规格型号:200克,被委托方:镇宁合创波波糖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方:镇宁自治县刘平源波波糖厂)10盒进行抽样检验。
2024年9月9日,我局收到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出具的上述波波糖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ATQTS2024JDC*****)和《检验报告》(No:ATQTS2024JDC*****),经抽验检验,该批次波波糖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开展核查处置。
二、产品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8月4日委托镇宁合创波波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为200克的苏麻味波波糖250盒,该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进行销售。案发时止,该批次波波糖已销售完毕。2024年9月10日,当事人在接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的该批次波波糖的《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于9月11日召回该批次波波糖40盒,于当日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对召回的波波糖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生产经营“大肠菌群”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其生产经营的上述波波糖“大肠菌群”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系负责人管理有所松懈,未及时督促从业人员落实健康管理,从业人员手部卫生未清洁、未消毒彻底,在包装过程中接触产品。当事人针对排查出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积极进行整改,于2024年11月14日将试制的苏麻味波波糖及时送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测,经检测,所检项目(含大肠菌群)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要求。
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