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调整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调整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保障公共利益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拟启动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调整用地)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悦来镇灯塔村1组、4组;兴平镇双鱼村4组、5组;彭家乡向阳社区7组;井河镇蓬莱村6组,高滩村6组,福龙村11组、12组,凤凰村5组、6组、7组、9组、10组;花桥镇新楼村8组,圣庙村1组,大岩村3组;东岳镇四方村5组、6组。
(二)拟征收土地面积。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2.6880公顷(40.32亩)。具体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地类以实地勘测定界和现场调查确认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项规定,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调整用地)属于水利类建设活动。本项目因农业灌溉供水、满足城乡生活供水等,故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6880公顷。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2024年11月27日起,由广安市广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开展实地勘测,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其它事项
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2024年11月27日—12月11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确定的征地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告范围内的土地上抢种、抢栽各种经济作物及林(竹)木、花卉等;不得改变土地原状,不得新建水利、乡村道路等设施;不得抢修抢建房屋、圈舍以及其他构筑物;不得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改、扩建和加层、装潢等;不得转让和流转土地;除正常生育、婚嫁外,不得办理户口迁移和登记手续,以及其他有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手续。
凡在本公告之日后抢栽、抢种的经济作物、林(竹)木、花卉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水利、交通设施等,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予以张贴。
附件: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调整用地)(广安区境)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分县.xls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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