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安罚〔2024〕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安罚〔2024〕21号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孝环(安)罚〔2024〕21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湖北兴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潘俊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MACKGD579M

地址(住址):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十里社区李店工业园二号规划路湖北广瑞新材料有限公司院内钢构一号厂房

湖北兴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熔融车间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但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没有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潘俊俊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潘俊俊办理此次案件相关事宜,并认可受托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签署的有关文件;

3.2024年9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熔融车间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但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没有正常使用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的生产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陈琦和雷仟东具有执法的资格;

6.《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及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接收孝感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文书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

8. 2024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下达的孝环(安)责改〔2024〕30号《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四部分(四十三)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的裁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00)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安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账号:942*****00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孝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琦 电话:0712-*******

地 址:安陆市府东南路190号 邮政编码:******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