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内容
确定一家服务单位,在服务期内向采购人提供专职人民调解服务,如供应商在人员配置、作业管理、质量控制等各个方面不能满足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要求或没有实现响应文件中的相关承诺,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备注: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由采购人进行统一调配,服务地点以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委派为准。
2.供应商须承诺提供的服务人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天内到岗。
(二)服务规范
本项目服务要求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本项目的最基本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做出全部详细规定,也并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规范、法律、法规的条文,供应商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服务均须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法律、法规,以及省、市行政主管部门等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
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2.供应商在投标响应前应认真了解项目的实施背景、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项目考核管理要求等,一旦中标,应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3.供应商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权利。如采购人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三)总体要求
1.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或挂靠本项目。如发现供应商以转包、分包或挂靠的方式谋取中标,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2.项目内容、最高限价、和服务期限:
项目内容 | 最高限价(人民币/万元/年) | 服务期限 |
专职人民调解服务 | 78万元/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采购人落实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前提下,且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对固定、具有延续性,价格变化幅度小,双方协商同意,可依据本次采购结果所签订的合同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次)。 |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项目要求
1.服务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涵义
本项目服务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财政列支保障,经司法局统一调配到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基层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专职人员。
2.岗位任职要求
(1)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4)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不允许存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拥护党的领导,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6)具备简单的电脑操作能力如(Word和Excel),具有人民调解能力,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身体健康的成年公民。
(7)2 年(含)以上政法工作经历者优先。
(8)1 年(含)以上人民调解工作经历者优先。
3.本项目服务人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1)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及时收集和掌握各类纠纷信息,及时疏导不稳定因素,及时向所属调解组织汇报疑难重大纠纷信息。
(2)调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3)做好纠纷调解案件的立卷归档和调解回访工作。
(4)做好人民调解数据统计和信息采集工作。
(5)做好区司法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项目。
4.其他要求
(1)供应商应对本项目服务人员进行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2)供应商要确保队伍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3)供应商必须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在合同签订前签订保密协议,保守采购人的工作秘密。因供应商保密履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
(4)供应商应定期(每季度 1 次)对其服务人员的品德、技能、考勤、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函告采购人。
(5)服务期间内若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人身安全等一系列等问题,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五)考核要求
1.根据采购单位以及上级所属单位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辽宁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政策文件要求,对成交供应在任期内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单位所提出的考核要求履行其工作职责,若成交供应商未达到考核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对成交供应商做出相应处罚或扣减服务费用,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保证用于项目需求。
2.付款方式:服务费以成交金额及考核结果(考核按一年至少一次计算)予以支付,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服务报告,采购人核实确认后,一次性支付,具体付款时间以财政审定的拨款时间为准,采购人不承担因延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等违约责任。
注: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六)其他
1.保密要求
(1)调解过程中的信息保密:调解员和参与调解的各方必须对所有与调解相关的信息保密,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身份、争议的细节、提出的解决方案等。
(2)调解结果的保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调解的结果通常也是保密的,不应向外界透露。
(3)保密义务的持续性:保密义务不仅在调解过程中有效,而且在调解结束后仍然持续存在。
2.违约责任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供应商违约:
(1)供应商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未经采购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投入的人员撤离服务项目的;
(3)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到标准要求,经书面沟通后仍不改正的;
(4)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 造成项目延误;
(6)供应商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如果供方出现上述问题,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①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②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③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④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如有)、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3.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可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 沈阳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采购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4.供应商须配合完成采购人安排的司法行政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5.供应商要明确职责,工作中应加强与采购人联系,认真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6.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解决。
7.履行合同期间内,所有意外事件发生等涉及的责任和事故赔偿由供应商承担。
8.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采购人落实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前提下,且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对固定、具有延续性,价格变化幅度小,双方协商同意,可依据本次采购结果所签订的合同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次)。
9.司法行政应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维护社会大局为目标,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为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在基层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在采购人落实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前提下,且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对固定、具有延续性,价格变化幅度小,双方协商同意,可依据本次采购结果所签订的合同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次)。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