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深度应用服务
招标方案
编制时间:2024年10月
目 录
一、 项目招标要求
1.1 项目名称
1.2 供应商资格
1.3 项目预算
1.4 付款方式
1.5 服务期限
二、 项目概述
2.1. 项目背景
2.2. 项目清单
三、 技术需求
3.1 材料电子化扫描服务
3.1.1 立案材料扫描服务
3.1.2 补充材料扫描服务
3.1.3 服务操作管理系统
3.2 智能集中编目服务
3.3 智能标注编目服务管理系统
3.4 一键归档
3.5 服务质量及服务标准
3.6 项目组织人员要求★
3.7 时间进度要求
3.8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9 安全保密措施
四、 评分细则
一、 项目招标要求1.1 项目名称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深度应用服务项目。
1.2 供应商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的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凭据,以及社会保险缴纳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3 项目预算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人民币: 972,000.00 元,大写: 玖拾柒万贰仟元整 。具体预算报价明细表如下: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人数 | 单价(元) | 小计(元) | 备注 |
1 | 材料电子化扫描服务 | 4人 | 108,000.00 | 432,000.00 | 服务所需设备由中标单位自行提供 |
2 | 集中编目服务 | 4人 | 108,000.00 | 432,000.00 |
3 | 一键归档 | 1人 | 108,000.00 | 108,000.00 |
| 总计 | 9人 | | 972,000.00 | |
1.4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由甲方按中标金额一次性支付服务费用。
1.5 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若双方无异议,可续签一年。
二、 项目概述2.1. 项目背景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高法)于2019年4月16日印发的【2019】73号明传文件《关于做好辽宁智慧法院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以建设智慧审判、智慧执行、电子卷宗系统为契机,以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为技术抓手,以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机制为保障,完成司法事务智能协同中心各项建设工作(含诉讼材料收转、数据加工工厂),尽快实现材料流转云柜互联、电子质证随讲随翻、文书制作、左看右写等功能,减轻法官事务性负担,满足实际办案需要。
2020年12月,辽高法印发【2020】165号文件《辽宁智慧法院建设推进方案(2020-2021)》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进一步推动辽宁智慧法院转型升级,全力推行无纸化办案新模式,配备集中数字化扫描和编目团队,形成以电子卷宗为主,电子档案为辅的办案新模式。全面提升法院信息化的服务水平和能力。
2.2. 项目清单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工作职责 |
1 | 材料电子化扫描服务 | 4 | 人 | 负责对本院审判、执行卷宗立案材料进行电子化扫描加工服务。 |
2 | 集中编目服务 | 4 | 人 | 负责对本溪市两级法院的案件扫描材料进行集中编目标注服务。 |
3 | 一键归档 | 1 | 人 | 负责对本院现结案件进行归档服务,具体包含电子卷及纸质卷档案整理、归档及装订服务工作。 |
三、 技术需求3.1 材料电子化扫描服务
3.1.1 立案材料扫描服务
1.供应商应对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立案材料进行登记、核对、整理工作,并完成材料电子化服务。
2.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完成立案起诉相关纸质材料的电子化服务。
3.供应商按要求将立案起诉纸质材料完成电子化服务后,应实时提交智能编目生成材料二维码,完成后将立案起诉材料及生成的二维码一并提交至立案登记人员。
4.供应商应同时按照统一标准对互联网立案中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完成电子化服务。
5.供应商应制定完整、高效的立案材料电子化标准服务流程和工作方案,提高立案效率及提升无纸化阅卷成效。
3.1.2 补充材料扫描服务
1.供应商收到庭上递交、邮寄提交等案件补充材料时,应对相应补充材料进行登记、核对、整理工作,并根据材料接收人移送时间于当日内完成补充材料电子化服务。
2.供应商应制定完整、高效的补充材料电子化标准服务流程和工作方案,提高随案扫描成效和提升无纸化阅卷成效。
3.1.3 服务操作管理系统
为了满足采购人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深度应用之材料电子化扫描服务需求,供应商需配套提供服务对应的操作管理系统。
一、诉讼材料收转管理系统
供应商需提供相应信息化系统,实现电子卷宗的集中采集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整理、应用效能分析、审判案件材料收转、执行案件材料收转等常用功能。
(1).材料整理:通过标注编目和材料维护两种手段对材料进行智能编目、分类整理,并可生成含材料二维码信息的材料清单。
(2).应用效能分析:体现材料收转系统应用效能,提供每天材料收转数据的统计分析,能体现每日的扫描、编目情况,各环节时间节点信息。
(3).审判案件材料收转:诉讼材料收转管理系统与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信息交互,审判流程系统收案时,调用材料集中收转系统提供的获取当事人起诉提交材料接口,获取相关立案起诉材料信息。审判流程系统中材料关联立案后,调用材料集中收转系统立案案号反馈接口,将正式立案案件的案号、承办人等信息反馈材料集中收转系统,对应材料集中收转系统会将卷宗材料推送给电子卷宗。审判流程系统收案时,调用材料集中收转系统提供的获取立案结构化数据接口,获取诉状材料中当事人等结构化信息,为审判收案进行自动识别提取。
(4).执行案件材料收转:实现诉讼材料收转管理系统与法院现使用的执行流程管理系统进行信息交互。诉讼材料收转管理系统从执行流程管理系统获取执行案件信息,并将扫描执行相关材料推送到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实现执行材料的自动入卷,为执行法官办案提供便利。
二、电子卷宗智能服务系统
供应商需提供配套信息化系统,以实现各类案件产生的电子化材料能够自动上传至采购人在用的电子卷宗系统,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1).卷宗管理:
A.证据材料:含卷宗思维导图、证据材料制作、卷宗材料智能入卷、卷宗材料的编辑维护、转其他案件等功能。
B.法律文书:包含文书纠错、文印、文书报批、申请签章、自动签章等功能。
C.电子阅卷:包含卷宗检索、阅卷笔记、材料属性、文书审批流程跟踪等功能。
D.原审卷宗:包含原审电子卷、原审影像卷、原审档案卷,可进行预览、下载、打印等操作
(2).卷宗应用:
A.司法公开:
一是司法公开分类管理:包含待办理、已公开、不公开、批量公开等功能。
二是司法公开步骤:包含当然公开、审查公开、撤回公开、重新公开等功能。
三是系统应提供自学习功能不断提升卷宗材料公开属性自动设别的正确率。
B.司法送达:
一是能显示每份电子卷的送达情况,可跟踪到具体的送达进度。
二是系统应按照送达状态分类展示对应的电子卷,送达状态包括:待送达、送达中、已送达。
三是待送达文书中,应支持手动设置受送达人及不送达原因,可一键发起送达。
四是针对已发起的送达文书,可允许用户手动取消送达。
五是批量送达:为了便于法官集中办理送达事项,提供左侧案件列表,右侧卷宗送达的批量案件送达办理功能。
C.法律文书:系统提供对法官制作的法律文书按照拟稿、定稿、完稿三个阶段进行统一管理,区分每个阶段可以执行的操作;提供批量管理法律文书功能,便于法官对其所有案件的法律文书进行统一管理。
D.案件信息智能回填:支持立案信息自动回填和结案信息自动回填。
(3).影像卷管理:
A.影像卷目录管理:提供目录管理功能,可生成、增加、删除、分册、导入目录功能,并支持自动检查删除空目录及目录起止页检查功能。
B.影像文件管理:包括浏览、引入、扫描、替换、生成封面、生成页码、页码检查、挂接目录、删除、打印、下载等功能。系统要求提供封面、目录生成、备考表生成功能,支持根据目录及文件的页码,实现扫描材料自动挂接到对应目录功能。
C.影像卷检索:可根据影像卷目录关键字检索目录,并自动定位到相应档案目录。
D.影像卷显示:转档案整理卷的文件编码后,浏览档案整理卷时,文件右上方需要显示电子页码。
★(4).电子材料上传
为确保案件办理时效性,避免因材料流转时间过长、电子卷宗完整性不足等原因影响办案进度,供应商需确保案件相关电子材料能够实时上传至采购人在用的电子卷宗系统。
3.2 智能集中编目服务
1.供应商应提供智能编目服务方案,应包含智能编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考核制度等。
2.材料名称编目规范
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电子卷宗材料名称编目规范(含诉前调确,民初,财保,民特,刑初,执,执恢,执保,行初,司救执)。此规范须满足最高人民法院的电子卷宗编目标准,同时满足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阅卷习惯。
3.编目质检服务
对电子卷宗原始数据进行标注编目服务,并和电子卷宗原始数据的目录信息进行对比,保证电子卷宗原始数据和标注编目的名称一致,若有差异,进行人工手动修改,并针对材料电子化环节、法官阅卷环节提供优化及调整服务。
4.编目时效性方案
供应商应在材料移送编目当日内完成名称标注及质检工作。由于立案材料及补充材料编目质检时效性要求不一致,投标时须提供以上两种类型材料编目冲突时的有效解决方案。
3.3 智能标注编目服务管理系统
为了满足采购人智能标注编目服务需求,供应商应提供配套的信息化系统,系统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功能:
1.支持自动接收来自扫描后的编目任务。
2.支持基层法院将任务推送至集中编目中心进行统一处理并在处理完成后推送至采购人在用的电子卷宗系统。
3.支持对材料异常任务退回、退回任务跟踪、任务关联法院、案号、发送人、递交人、状态、分配时间、处理时间、处理人等功能。
4.支持编目任务根据不同权重自动分配,同时支持不同优先级的编目任务自动提示至编目人员。
5.支持已完成、未完成编目任务展示菜单,菜单支持跳转至具体编目任务展示功能。
6.支持OCR识别匹配方式的自动编目,并对无法识别的异常材料进行提示。
7.支持配置不同权限用户,如系统管理员、监督人员、质检人员、编目人员等。
8.支持工作人员可将已编目材料单选或多选一键归集到具体卷宗目录中。
3.4 一键归档
(1)纸质档案卷登记、接收;
(2)整理纸质卷、编码、目录制作、打印封皮;
(3)电子卷宗转档案卷;
(4)校对电子档案与纸质卷材料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归档;
(5)对纸质档案按照标准打孔、装订;
(6)纸质卷宗交接至档案评查人员进行一键归档工作核对;
(7)核对无误后电子档案卷与纸质档案提交档案室归档。
(8)登记移交台账。
3.5 服务质量及服务标准
根据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及深度应用各项服务要求,供应商需建立相应制度文件,以确保此项目顺利开展。出具的制度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服务质量承诺、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考核办法等方面。
3.6 项目组织人员要求★
1.项目组人员设置
项目组人员须包括项目经理、材料电子化扫描服务人员、集中智能编目服务岗人员、一键归档服务人员;项目经理1人,驻现场人员不少于9人,其中材料电子化扫描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负责全院案件的立案材料及补充材料的电子化加工;集中智能编目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负责全市两级法院集中编目服务。一键归档服务人员不少于1人,负责本级法院现结案件归档服务。上述驻场人员必须服从采购人安排。
2.项目组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应具有丰富的IT项目管理经验。如项目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发现项目经理不能胜任相应工作,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更换项目经理且资质不得低于原要求。
(2)项目经理应按照本项目要求,统筹项目开展。
(3)服务人员上岗前需具备专业技能培训经历;服务人员需具备专科或以上学历(上岗前核验相关证明材料),熟悉法院业务办理流程,服从法院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供应商需按国家规定给员工缴纳五险,并提供相应的各项补贴和节日福利。
(4)保密要求:提供现场服务人员真实的个人材料,提交院方进行资格审查;现场服务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并遵守法院的保密规定,未经法院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将各种有信息的介质带出法院,未经法院管理人员的许可不得进入法院信息系统、复制、增加、删改信息和数据。
3.7 时间进度要求
本项目要求成交供应商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源配备及开展服务工作,服务开始后,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时间为5个工作日。试运行之前应完成的工作如下:
1.完成所有服务人员服务流程培训及上岗。
2.完成配套信息化系统功能调整及上线工作。
3.8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投标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应急情况处理方案,包括对于应急事项的处理流程、处理方法,日常预防机制等。
3.9 安全保密措施
(1)投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保密法律规定,遵守《保密协议》和院方的有关规定。
(2)随案电子卷宗服务工作必须在院方指定的场所内进行,确保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不得遗失、损坏卷宗,如有违法行为或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法或依据约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项目实施过程中,投标人如需更换、增加工作人员,必须提前一周向院方提供拟加入人员的资料,取得院方签字同意后方可更换或者增加人手。对离开本项目实施岗位的人员,投标人需在人员离岗后一周内,在院方保存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备案表格中标注离岗日期;
(4)除钥匙及眼镜等外,投标人工作人员未经院方同意,不得将手袋、提包、钱包、磁盘(含 U 盘、软盘、硬盘等)、刻录光盘、手机、MP3、MP4、报刊、纸张及其他随身物品带入数字化处理工作室,也不得将工作室的物品擅自带出工作室外;
(5)未经院方批准,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离线的档案图像和档案目录数据;
(6)投标人工作人员剔除同一案卷内的重复文件必须经院方有关人员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7)数字化处理工作室内的废纸必须集中放置,投标人每星期清理废纸不能超过一次,清理时要有专人对纸张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其中没有夹带任何档案文件后才能清出工作室;
(8) 投标人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向外人泄露档案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1、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数字认证证书,否则应自行承担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一切后果;请供应商下载文件时填写好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后续发布更正公告后及时书面通知到供应商;如未留相关信息,导致更正公告无法书面通知到,将视同供应商已知晓该更正公告内容。 2、投标(响应)文件递交采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及专用邮箱递交已加密备份文件两种形式同时执行,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 3、不见面流程具体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本溪市)https://ggzyjy.benxi.gov.cn/。 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操作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常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