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营财罚〔2024〕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营财罚〔2024〕10号
营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财罚〔2024〕10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蓬安陵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地 址:蓬安县相如镇五彩路24号附1号
二、基本情况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蓬安陵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在“营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电动客渡船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511*****240*****)采购项目活动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供应商资格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蓬安陵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9625元。
营山县财政局
2024年9月19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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