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营财罚〔202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营财罚〔2024〕9号
营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财罚〔2024〕9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维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南充市营山县三星路中段26号B2栋外一楼4号
二、基本情况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四川维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在“营山县学前教育补短板-青葵等乡镇幼儿园体育设施及电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240*****)采购项目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四川维安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6326.67元。
营山县财政局
2024年8月27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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