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乡村振兴智慧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资审公告
乐山乡村振兴智慧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第二次-招标/资审公告
乐山乡村振兴智慧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第二次) (项目名称)设计 /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乐山乡村振兴智慧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第二次) (项目名称)已由 乐山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川投资备【2404-******-04-01-******】FGQB-0173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乐山嘉鹏商贸有限公司 ,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和银行融资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乐山嘉鹏商贸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乐山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川投资备【2404-******-04-01-******】FGQB-0173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中锦军贤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
2.2 建设规模:示范基地生产设施面积共计约350亩,含玻璃温室、膜温室以及辅助设施用房(包括组培车间、水肥中心、环控中心、检测实验室、锅炉房、门卫等),除上述设施外,配套建设生产道路、围栏、大门、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采暖工程。
2.3 建设投资:*****.00万元
2.4 设计服务期限:30日历天 +后续配合服务
2.5 招标范围: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概算、预算编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设备清单、施工过程投资限额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后期采购咨询服务、配合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满足设计所需的服务以及包含的所有专项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基坑设计、挡墙设计,不含加工图设计)等为达到本项目合格成果所需的各类准备、现场勘验、设计以及后续配合服务。
2.6 标段划分:本项目一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1)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 。
3.1.2业绩要求:
? 近年( 2021年01月01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 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项目总投资 *****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设计业绩 。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 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证书 ,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已完成1个项目总投资 *****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设计业绩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 经济补偿。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年11月28日 至 2024年12月04日 登陆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官网(http://www.lsggzy.com.cn/),在首页点击“用户登录”入口。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5.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年12月20日 09时00分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官网(http://www.lsggzy.com.cn/),在首页点击“用户登录”入口,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登录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制作的数据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乐山市》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乐山嘉鹏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 乐山市市中区三苏路1155号5楼
邮 编: ******
联 系 人: 赵先生
电 话: 0833-*******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招标代理机构: 中锦军贤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6号132栋7楼701号、702号
邮 编: ******
联 系 人: 余先生
电 话: 028-********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2024年11月26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类似业绩类型参照住建部总承包资质和专业资质的分类标准设定,不得设定特定行业的业绩。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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