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建立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建立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高效便捷救助困难群众,确保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 号)、《云南省民政厅等 17 部门关于联合印发云南省低收入人口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建立全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协调机制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的作用,决定成立兰坪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 县教育体育局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
县财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卫生健康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医疗保障局
县残疾人联合会
县总工会
县妇联
团县委
县红十字会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
翠屏街道办副主任
金顶街道办副主任
通甸镇副镇长
河西乡副乡长
啦井镇副镇长
营盘镇副镇长
兔峨乡副乡长
石登乡副乡长
中排乡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 同志兼任。若遇机构或人员变动,由相应接替机构或人员继续履职。
二、基本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系列重要讲话及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研究解决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难残疾人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党和国家以及省、州有关民生保障的政策落到实处。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前有关材料的收集、准备和审核,根据需要提请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做好会务组织工作;负责拟定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纪要、简报等相关文稿;负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日常运转等。
(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民政局: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监测和常态化帮扶工作以及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残疾人两项补贴、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政策执行,为相关部门提供救助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积极主动与各相关部门开展信息比对工作,及时研判数据信息,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安排;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负责安排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治工作,落实全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制定落实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就业创业援助政策,落实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成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多渠道提供就业服务信息促进就业。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实施救助,统筹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受教育对象救助工作,合理确定教育救助范围标准,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工作,严格落实并指导、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落实有关医疗救助政策;配合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为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直接医疗救助、罕见病救助等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医疗救助信息。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给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救助。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落实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对易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常态化监测,开展巩固拓展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督促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提供全县低收入人口信息、脱贫人口、“三类人员”信息。
县公安局:全面压实各乡(镇)派出所责任,督促农户当月办理注销死亡人员户籍,确保做到户籍信息更新及时准确。
县司法局:督促指导、审查社会救助方面的法规、规章。依法为经济困难居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县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就业、技能培训、维权工作,协助做好特殊教育、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教育资助等工作,负责推送残疾人相关信息。
县总工会:对困难职工家庭及出现临时性困难的职工家庭等开展分类救助和送温暖活动。做好工会帮扶工作与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帮助符合政策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相关救助政策。及时提供困难职工帮扶信息。
县妇联:协助做好孤儿、单亲母亲贫困家庭等困难人群帮扶救助工作,广泛汇集社会各界力量帮助困难家庭女童完成学业。负责提供本部门救助信息。
团县委:积极开展对困难群众的社会化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爱心帮扶等活动。
县红十字会:根据法定职责,参与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开展防灾备灾、灾害救援救助,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实现救助信息共享。
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法提供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
各乡(镇)街道职责: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政策宣传,确保广大群众知晓政策;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和动态监测;加强对低收入人口的救助帮扶,充分发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作用,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根据家庭困难类型给予相应救助,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按部门职责分工及时将求助信息分办、转介至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部门协同。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牵头负责协调领导小组的运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二)坚持依法行政。协调领导小组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所有决定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坚持民主集中。协调领导小组的决策应当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集体讨论或书面审议决定。
(四)坚持救急救难。协调领导小组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帮助困难群众解决遇到的急难问题,真正兜住兜牢基本生活底线。
四、议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会议和文件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和政策措施。
(二)研究议定兜底保障、本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重大决策和涉及多个部门的重要事项以及解决兜底保障突出问题的有关事项,建立专项检查、重点抽查、工作督办制度,不定期组织开展对相关工作的指导、调研、走访等。总结上年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确定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三)听取“救急难”个案情况汇报,研究议定需要多部门协同救助或保障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项,统筹部门资源,明确部门责任,动员社会力量,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和措施,切实解决重要个案问题,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
(四)建立由县民政局牵头的困难群众基本信息数据库,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协调推进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研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五)涉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运行程序
(一)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全体会议制度、专题会议制度、书面审议制度和日常工作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
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可不定期召开,专题研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中的某一事项,可仅召集与议题有关的部门或单位参加。
书面审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签批提出,由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以书面审议的形式作出决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运行,办公室主任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
(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由相关成员单位提出,办公室汇总、审核,报组长或副组长审定。
(三)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的议程一般为相关部门汇报提交的事宜、参会人员进行讨论、议定等。
(四)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书面审议议定的事项,要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工作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相关配合单位,并明确落实时限。
(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要求,落实好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办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事项。落实中存在困难的,要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六)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后,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六、其他事项
(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书面审议可根据所讨论事项的性质、涉及范围、必要性等因素,统筹考虑是否将审议结果提交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要由专人负责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员、议定事项等;同时要做好会议材料、影像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事项,除会议纪要外,可视情况以文件、简报等形式印发,同时要根据议事内容视情况向同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适时通报有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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