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西财罚〔2024〕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西财罚〔2024〕15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西昌市中医医院

地 址:西昌市胜利路22号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西昌市中医医院2023年组织实施的“院内门诊大楼手术室、分娩室、病房、厕所及部分特色诊疗室装修改造工程”项目采购活动中因增量造成竣工工程量总价及财政结算评审价均超过100万元,形成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政府采购类)第18项第一档的规定,责令西昌市中医医院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西昌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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