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青海迪西弘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水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J9G8T5C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北川河东路6-2号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1参加了“西宁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办公家具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包1第二次)”[宁政采框架(货物)2024-040-1],2024年11月11日,本机关接到反映,称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山市颂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厂家声明函造假,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生产厂家协助调查回复函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西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财采告字(2024)3号)并于2024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自本处罚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宁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8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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