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草案》实施公告第5号
《云南省富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草案》实施公告第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富源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富源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雪茄烟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富源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云南省富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八条 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外部区域,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网格规定情况执行。
第九条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封闭式特殊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外部区域,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网格规定情况执行。
高速公路单侧加油站(含服务区),最多可设置两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若加油站与服务区最近通行距离100米以内,仅在加油站或服务区设置1个零售点,若最近通行距离大于100米,可在加油站、服务区分别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条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云南省富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及《云南省富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3)。
单元网格距离情况其他条件如下:
1.城市区域
(1)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主城区:金城路(中安派出所至与胜境大道交叉路口)、惠通街(与清溪路交叉路口至县文体局住宿区)、中安街(与清溪路交叉路口至与太和街交叉路口)、太和街(原富源矿厂门口至富源火车站)、建设路(老电力公司至与胜境大道交叉口)、鸣凤路(与金龙街交叉路口至南门桥)、玉顺街(与金龙街交叉路口至与胜境大道交叉路口)、清溪路(与东河路交叉路口至中安供电所住宿区)、胜境街(毛耳角大花园至中能石化加油站(富茂站))、文化路(县融媒体中心至与立基大道交叉路口)、中山路(县住建局至与胜境大道交叉口)、胜境大道(与胜境街交叉路口至富源县第十三中学)、金龙街(与文化路交叉路口至中石化梨园加油站)、烟草巷(与中安街交叉路口至与胜境大道交叉路口)、金牛小区主干道(富源县客运站至与富墨路交叉路口)、王家屯私营小区主干道(富源县阳光医院至富源县交通运输局)、中山路、东河路、营盘路、龙海路、富墨路。
北片区:立基大道、金华大道、永兴路、珍珠街、罗山路、长治路、兴明路、向义街、梨子园街、文澜街、永兴路。
(2)城区其它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具体范围是除上述已列明城区区域或街道以外的城区其它街道。
2.乡村区域
(1)乡镇(街道办事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具体范围是指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所在地区域内。已经自然形成的具有商业服务功能,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在乡镇(街道)中相对较强的街道,以及乡镇内因历史原因自发形成的集市。以此方式设立的零售点不计入行政村区域零售点布局总数。
(2)行政村区域。拥有100户村民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以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村民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行政村、自然村的户数根据公安机关户籍数每年年初更新一次。
3.居民住宅小区
居民住宅小区住户达到100户,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面朝小区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街道情况设置零售点。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小区内外都有出入口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街道情况及小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计入该小区零售点布局总数。
住宅小区无经营性用房的,不设置零售点。炭房、车库、地下室、楼梯间、储物间、物业用房等不属于经营性用房。住宅楼内不再设置零售点。
4.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按固定商铺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每5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店面内外相通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街道情况及市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同时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
5.旅游休闲区
每个旅游休闲区域内设置零售点1个。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50米以内。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人属于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持有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在其首次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且由本人驻店经营的(不得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零售点间距可适当放宽,按照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放宽政策。
1.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的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2.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3.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属地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并向上级州(市)烟草专卖局报备,可以放宽办证条件。
残疾人中的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不予发证。
第十三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四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在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富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 “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1年1月6日起实施的《富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曲富烟专〔2021〕1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富源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附件1:云南省富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docx
附件4:云南省富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docx
附件3:云南省富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docx
标签: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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