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开福区招标公告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开福区招标公告

一、功能及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区公务车维修保养项目

预算:*******.00元/年;共2年,*******.00元,(开福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壹佰零伍万元整/年,共两年,贰佰壹拾万元整/贰年。)

二、项目概况及主要数据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科室所队指定的在编公务汽车、摩托车的维修和保养,支队现有公务用车1062台(其中:执勤执法汽车241台(新能源车辆26台),一所一队汽车71台,考试业务用汽车168台,执勤执法摩托车582台,2024年拟新购警摩160台(新能源摩托车100台)。其中:



序号

维修区域

使用单位

汽车数

(含一所一队)

摩托数

(含拟新购)

1

开福区

开福大队

42

93

2

驾考中心

168

/

合计

210

93

备注:

1.汽车品牌为:三菱欧蓝德、吉利、丰田、别克、江铃全顺、大众等;摩托车品牌为:本田、春风、钱江贝纳利等。

三、服务承包范围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驾考中心指定的在编公务车辆(包括生产作业用车、新能源汽车)、摩托车的维修和保养,中标人应做到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长沙市(不含长沙县、望城区、宁乡市、浏阳市)范围内实行施救。

二、相关标准

若国家、行业或者部门对于相关质量标准予以更新,本文件所涉及的质量标准将以最新版本为准。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GB1495-02《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GB1496-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4785-19《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7454-87《机动车前照灯使用和光束束调整技术规定内燃机台色》

GB/T*****-90《客车防尘密封性限值》

GB/T*****-90《客车防尘密封性试验方法》

GB*****-90《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GB/T*****-90《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

GB/T*****-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GB/T*****-90《汽车滑行试验方法》

GB/T*****-90《汽车最小转弯直径测定方法》

GB/T*****-90《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GB/T*****-90《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90《汽车速度表、里程表检验校正方法》

GB/T*****-90《汽车制动试验方法》

GB/T*****-90《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

GB3842-8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3845-93《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T*****.2-1995《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

三、技术规格

四、维修和保养的管理和要求

★1、提供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摩托车维修保养服务。

★2、提供摩托车上门维修服务。

3、中标人应对送修车辆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核对,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与公务车信息是否一致等,并经车主单位出具委托维修证明方能进行检修;

4、凡在中标人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中标人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例行保养当天完成,二级维护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10天,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小修需在2天内完成,整车做漆最迟10天内完成。应急情况下,紧急工作需要,需另行抢修车辆的,小修能立即响应,及时解除故障。

5、中标人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各车主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交警支队的工作,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6、中标人要建立公务车维修保养档案管理制度。凡维修范围的车辆进厂维修和保养,中标人应及时的进行登记记录,建立车辆维修和保养详细档案,以便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接受交警支队的监督检查。

7、维修范围内的所有车辆修理,中标人应严格遵循行业部门规定维修管理及采购人关于公务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采购人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8、中标人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因中标人原因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需全额赔偿。

9、中标人要建立健全旧件回收管理制度。凡换件单价价格超过1000元的配件,要按照采购人要求转送至指定地点。

10、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采用公务车信息化管理的方式,遵循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公务车信息化管理操作流程,规范进行公务车维修和保养活动。

11、中标人应对公务车理赔维修建立档案,按照要求实现维修与理赔信息的对应关系。

12、中标人按要求配备高清监控设备,对维修保养全过程实行录像监控,视频录像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13、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14、维修配件单价超过1000元(含1000元)或车辆大修(重大配件保修),相应部件质保期壹年,在质保期内车辆返修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5、中标人应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可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更换,须在2日内完成。

16、车辆抛锚无法行驶时,中标人须提供车辆托运服务。

17、中标人能提供长沙市以外的施救服务,施救服务有关收费严格遵循物价部门的标准收费。

18、中标人须安排专业人员对支队全部公务车辆进行定期巡检并留存相关纸质资料及相关影视资料,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检修,避免车辆进一步损坏。

19、若送修车辆在出售单位有维修项目的,优先送出售单位进行保养维修,且中标人应尽到有效提醒义务,否则此次费用不予结算支付。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时间:2年

地点: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科室所队指定的地点

五、服务标准

五、维修质量标准

1、中标人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使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中标人要及时地进行修复,对造成车主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全部损失,中标人要全部赔偿。

2、中标人所维修的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方能交付出厂。

3、中标人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书面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禁止使用副厂零配件。

六、验收标准

八、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小组在验收中发现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商务等要求履约,应验收不合格。采购单位应及时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中标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中标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向中标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中标人整改结束后,及时通知采购单位重新验收。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单位应依法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相关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六、维修费用的结算

1、中标人的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修理工时费和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应按成交价格计算。即维修工时单价、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的成交价计算。接受采购人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2、维修工时认定按照《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2013版)进行认定,如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其最新标准,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最新标准进行认定。

3、结算单经审核后,中标人应当提供结算金额等额的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由维修单位结合考核结果按每三个月一次将维修款项汇入中标人合同约定开设的账户。

4、维修费用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5、最终结算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

七、其他要求

1、中标人未取得用车单位有效委托修理证明时修车的;无故拖延修理周期的;私自变更维修内容未经用车单位同意的;维修内容、工时明显不合理,价格严重不符合市场行情或在一个年度内三次(含)以上与价格认证部门最终核定价格差距在30%以上的,均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

2、采购人对中标人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按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采购人对中标人的维修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动态评价,年度内由采购人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1:长沙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

3、凡因中标人修理质量,给车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后,要由中标人对车主单位的损失进行赔偿。若中标人不予赔偿车主单位损失,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直至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4、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查实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2次的(⑥除外),取消其为采购人车辆维修保养资格同时终止与该中标人的采购合同,并赔偿因终止合同导致采购人产生的全部损失,将违约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①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返修的;

③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⑤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⑥一年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中标人责任)。

⑦不核对公务车车辆信息修车的;

⑧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5、中标人需对维修车辆及相关信息保密。

6、中标人应负责人员的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中标人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索赔要求。

7、中标人及时足额发放包括但不限于其人员工资、加班费及福利等应当支付的人工费用,不得因上述费用发放不及时,导致发生采购人维修车辆被扣留的事件发生。如发生一起,由中标人承担所有损失及对采购人的赔偿,且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8、如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维修车辆发生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私自驾驶维修车辆外出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并有权终止合同。

9、中标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承担企业责任,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10、如出现更换的废旧零配件与维修清单不符的、拒绝接受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无病维修、小病大修、虚增维修内容等诚信问题,采购人将终止与该中标人的采购合同,并赔偿因终止合同导致采购人产生的全部损失,将违约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九、报价及说明

车辆维修保养报价内容:

1、车辆维修工时单价;

2、维修材料管理费(即配件进销差价)收费比例。

注: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长沙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

(拟定稿)



项目

分值

序号

考核内容

扣分标准

考核结单

计分

考核人(组)

检修及维修范

该项分值共计20分,扣完为止

1

车辆到厂方维修保养的要建立车辆档案,及时登记档案台账,做好跟踪服务,厂方应做到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服务,保证在长沙市(不含长沙县、望城区、宁乡、浏阳市)范围内进行施救,如遇紧急情况的车辆施救能于60分钟赶到现场,长沙市外(含长沙县、望城区、宁乡、浏阳市)应提供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按省市物价文件规定执行。

进厂维修车辆未建立维修档案或送修车辆未及时登记台账的一次扣2分,登记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24小时内打电话未接听的一次扣2分;市内施救未及时施救的一次扣2分,未施救的扣6分;市外施救未及时施救的一次扣2分,未施救的扣6分。

2

厂方对进厂维修的车辆按“报修单”进行维修,不得超出报修项目。若需调整的项目,必须得到车主单位的认可。

超出报修项目范围的,又未得到车主单位同意的一次扣6分;弄虚作假,多报项目的一次扣10分。

3

凡在中标人修理的车辆,不得转厂修理。中标人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例行保养当天完成,二级维护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10天,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小修需在2天内完成,整车喷漆最迟10天内完成。应急情况下,紧急工作需要,需另行抢修车辆的,小修能立即响应,及时解除故障。

在维修过程中,无故拖延时间的一次扣2分;维修超过规定或承诺的一次扣6分/次。

4

保证进厂维修车辆的安全,车辆在厂内维修期,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使用维修的车辆,造成事故、偷盗等损失要全部负责。

因维修质量存在问题,在保修期内出现车辆事故,经查实一次扣5分;车辆在厂内维修期,擅自使用维修的车辆扣10分;造成事故的扣20分;因修理厂管理不力造成事故、偷盗等损失,扣20分。

维修质

量及配件

维修质量

及配件

20分

该项分值共计20分,扣完为止

5

中标人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使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中标人要及时地进行修复,对造成车主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全部损失,中标人要全部赔偿。(乙方标书承诺的按标书执行)。

维修车辆竣工出厂后,出了质量问题,配件质量差,投诉成立的一次扣5分;未达到国家规定公里、时间标准的一级维修扣10分、二级维修扣15分、大修扣20分、返修3次以上的扣20分。

6

维修的车辆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方能交付出厂。

汽车出厂没有合格证的一次扣6分。

7

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

人员未持证上岗扣2分;未保存车辆检验数据扣2分;车辆返修率超过5%扣6分。

8

汽车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必须使用正厂(原装)配件。其他部位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配件的,一定要取得修理单位的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更换的废旧零配件经送修人员核实,由车属单位与维修厂家协商处理,单价超过1000元的配件,要按照采购人要求转送至指定地点。

汽车重要部位未使用(原装)正厂配件的一次扣6分;使用副厂未经车主单位同意的一次扣2分;配件在质保期内有质量问题,又不无条件返修的一次扣2分。更换的废旧零配件未经核实的一次扣1分,更换的废旧零配件与维修材料清单不符的一项扣1分,擅自处理的一次扣1分。

维修价格

及结算

10分

该项分值共计10分,扣完为止

9

维修价格,按中标时的承诺,按工时定额 元/小时、材料管理费 %计算,结算以采购人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为准。费用结算手续齐全完整,程序规范。

在维修过程中,未按招标承诺价格进行结算的一次扣6分;未按乙方程序进行价格认证审核,直接开票到单位报帐的一次扣6分。费用结算手续不齐全一次扣1分,不按程序办理一次扣1分。

维修服务

10分

该项分值共计10分,扣完为止

10

服务态度良好,诚实守信经营

有服务态度不好,反映属实的一次扣1分;经营活动有欺骗行为,投诉属实的一次扣6分;

12

主动协调处理与车主单位的矛盾纠纷,积极配合车主单位的检查考核,并协助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

矛盾纠纷协调处理不及时,致使矛盾激化的一次扣10分;不配合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的一次扣10分。

13

主动回访公务车辆客户,及时处理车主单位反映的问题。

车主单位反映的问题未能及时处理,造成较大影响的一次扣1分。

维修违约

及责任

20分

该项分值共计20分,扣完为止

14

维修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提前书面报采购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维修企业厂房、设备、人员等发生变化应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

未按要求报送的每项扣6分;合同履行过程中,维修企业厂房、设备、人员等发生变化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扣20分。

15

履行本考核办法中涉及内容的同时,还应按投标文件、维修保养合同的要求履行其它义务。

企业在维修过程中,未按投标文件、维修保养合同的规定履行的一次扣2分。

廉洁自律

20分

该项分值共计20分,扣完为止

16

不得以向送修人员,车主单位管理人员赠送礼品、礼券等形式承揽公务车辆维修业务。

违反一次扣10分。

17

在公务车辆维修过程中不得搭售与车辆维修无关的其它物品、礼品等。

违反一次扣5分。

18

不得向送修人员赠送礼金、礼品从而抬高维修费用。

违反一次扣10分。

一票否决

条款

如出现更换的废旧零配件与维修清单不符的、拒绝接受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无病维修、小病大修、虚增维修内容等诚信问题,采购人将终止与该中标人的采购合同,并赔偿因终止合同导致采购人产生的全部损失,将违约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考核说明:

本考核评分办法每季度由各维修大队或科室组织考核评分;考核方式为根据维修人举报或反馈意见以及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95分以上(含),全额结算维修款、95分以下的,按照得分对应比例进行付款80分以下不含的评定等级为不合格,全年2次以上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与乙方无条件解除合同,不视为违约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公务用车维修 交通警察 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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