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汕头市政府采购运作程序的通知

关于规范汕头市政府采购运作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政府采购运作程序进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分职能、明确职责
按照《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开设立”的规定,我市已将政府采购监管职能和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执行职能相分离,明确职责。
(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市政府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业务。
二、政府采购运作程序的执行范围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行政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政府所有的其他资金),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省垂直单位。
三、政府采购运作程序
(一)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应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属于年初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控制支出),填写《汕头市政府采购申请表》(见附表1),并加盖采购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
(二)落实采购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采购资金,应由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并在申请表“业务科室意见”栏目内盖章确认。属于单位自筹资金或省垂直单位采购的资金,应由采购人确认并承担资金使用责任。
(三)申报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申请表的要求填写采购项目、拟定的采购方式和委托代理机构名称等,凡属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中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填制后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四)组织采购实施。采购人按申请表审批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与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或依法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委托协议,及时组织人员编制招标文件和其他文件,组织实施采购,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五)签订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组织验收。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
(六)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期限、批次和金额,如实填写《汕头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确认表》(见附表2),连同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书等相关资料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即可办理有关资金支付手续。
属于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的采购资金,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到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办理支付手续;属于单位自筹资金或省垂直单位采购的资金,可直接办理支付。
四、财务核算
采购人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凡属批准采购范围的项目,必须持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确认表(第四联)方可报帐,并与发票一同入帐。否则,视为违纪行为,不能报销。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由市国库支付管理中心认真负责、严格把关。
五、其他事项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将本通知精神逐级传达到基层单位,并监督其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二)以上政府采购运作程序适应于市本级,各区(县)具体办法可另行制定或参照执行。
(三)本《通知》规定的政府采购运作程序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行。

附表1 汕头市政府采购申请表
附表2 汕头市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确认表
以上表格可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大楼18楼1803室)领取或在汕头市政府采购网(shantou.gdgpo.com)下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运作程序 通知
抄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各区(县)财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23日印发
(共印120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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