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明县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明县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24〕52号)文件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明县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明县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2大类30款143项245目。各购买主体对纳入指导性目录内的服务事项,且已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但下列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二、今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变化、公众需求和工作实际等情况,需要对《宁明县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报县财政局审核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明县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宁明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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