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含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部署要求,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安徽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也可以纸质邮寄到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并注明提供意见建议人员的姓名和手机号码。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 郭术威、郑贤明
电子邮箱:ahqyzc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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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徽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统一规范全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可以与经营场所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第四条【登记管理原则,网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有效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用于销售商品或者提交服务的网络地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第五条【登记要求】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地址属于固定场所的,应当填写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与周边显著标志物、道路的方位和距离。
网络地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其经营范围表述后标注“(仅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在两个以上网络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逐一进行登记。
第六条【登记方式】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信息核验”制度。
申请人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关系、使用功能、法定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作出承诺,填报《安徽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登记机关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客观存在且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申请人可以不再提交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的材料。
第七条【申报承诺制不适用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于“申报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或标准化地址库等验证核实的;
(2)有关单位或个人已依法对该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提出异议;
(3)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5)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无法通过信息核验提交材料要求】申请人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通过信息验证核验的,应当依法提交以下材料:
(一)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合同)及出租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复印件;
(三)属于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产权所有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说明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四)租赁宾馆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合同)、宾馆的营业执照以及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安机关备案手续)复印件;
(五)租赁各类专业市(商)场摊(铺)位的,提交租赁协议(合同)以及市场(商场)管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非住宅房屋的,提交加盖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合同)复印件;
(七)属于工业园区、自贸区等特殊功能区域内的房屋的,应当提交园区管委会或者其所属部门出具的载明房屋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同意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文件。
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应当提交购房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竣工验收文件、人民法院对不动产权属的生效裁判文书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其权属关系的文件。
第九条【住宅作为住所登记的要求】申请人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申请人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生产、加工、制造等易产生扰民、安全的行业或项目的,登记机关可以从严审查。
住宅类建筑和其他非商业用途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性质的凭证。
第十条【“一照多址”】在设区的市区域内,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住所以外增设不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经营场所,可以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机关进行“一照多址”备案,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主体应当在备案的经营场所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影印件或展示电子营业执照及备案通知书。
登记机关应当在此类住所(经营场所)后标注“(一照多址登记)”,并将“一照多址”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至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一址多照”】物理分割后的地址或集中办公区可以作为住所,以“一址多照”方式登记多家企业,登记机关在相关企业营业执照的住所信息后标注“(一址多照)”字样。
第十二条【部门管理职责】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三条【相关罚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情形予进行处理:
(一)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作出虚假承诺骗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
(三)不依法申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特别法优先】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承诺书制定】 《安徽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参照适用条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址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一、主要背景
住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推进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压缩审批时间、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省从2017年10月1日起推行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清单管理”登记改革,有效降低了创业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催生了全省市场主体快速增长。但实行承诺制登记后,虚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现象较为突出,部分市场主体在住宅、车库等地从事餐饮、娱乐等污染、扰民的经营活动,产生了社会管理矛盾问题。去年年底,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相关简报上批示,要求省市场监管局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为此,省局登记注册局起草了《安徽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原有的政策举措进行修改完善。
二、主要原则
在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过程中,主要坚持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对标学习先发地区经验。近两年来,上海、山东、山西、青海等省市分别制定出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在统筹效率与公平、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相统一的基础上,对原有的政策进行调整完善,我们充分借鉴和吸纳了外省市的经验做法。二是保持政策连续稳定。办法实施后,我省将继续推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登记,并辅助数据共享、信息核验等手段,总体保持政策的衔接有序,稳定社会预期,不断提升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服务水平。三是加强数据支撑应用。充分运用跨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及时调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数据,对市场主体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住所)进行在线核验,确保登记的数据真实准确。四是强化对重点行业和区域的管理。对于住宅等申报为住所(经营住所)登记的,依法严格管理;对经营性自建房被认定为危房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同时,细化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许可部门监管职责分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部分。包括一、二、三、四条,主要阐名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等。第二部分:主要内容部分。包括五至十一条,主要列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内容、实施“申报承诺+信息核验”登记的具体要求,不适用申报承诺的情形条件、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和住宅登记的规定要求等。第三部分:监督管理部分。包括十二、十三条,主要对违法违规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监管职责划分,登记机关具体监管职责等内容。第四部分:附则部分。包括十四至十七条,主要明确《安徽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登记申报承诺书》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定,规定了解释权、实施时间和对原省工商局制定的《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进行废止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