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蔡文和家庭农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公示

平和县蔡文和家庭农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公示

序号 企业名称 案发时间 案发地点 案情简介 文书名称及文号 执法依据 改正行为 办理机关
1 平和县蔡文和家庭农场 2024年11月26日 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湖田村串坑山 2024年11月26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农场处于养殖状态,生猪存栏约70头。现场检查发现你农场西南边猪舍土房倒塌,压断排往沼气池的养殖废水管道,导致养殖废水流至猪舍西南方向地面后流外环境。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漳(平)环责改字〔2024〕38号] 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第四十一条规定。 限于2024年11月29日之前完成整改,并杜绝养殖废水出现排入外环境的情况。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1: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平和县蔡文和家庭农场

法定代表人:蔡文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10Q4D67

地址: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湖田村串坑山

2024年11月26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农场处于养殖状态,生猪存栏约70头。现场检查发现你农场西南边猪舍土房倒塌,压断排往沼气池的养殖废水管道,导致养殖废水流至猪舍西南方向地面后流外环境。

你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1月26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农场养殖状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1月26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农场养殖状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农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限于2024年11月29日之前完成整改,并杜绝养殖废水出现排入外环境的情况。

我局将对你农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农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农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家庭农场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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