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林彩坤养猪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公示

平和县林彩坤养猪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公示

序号 企业名称 案发时间 案发地点 案情简介 文书名称及文号 执法依据 改正行为 办理机关
1 平和县林彩坤养猪场 2024年10月31日 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岩坂村桥头山 2024年10月31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养猪场处于养殖状态,生猪存栏约300头。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猪饮完后的水未经收集处理通过养猪场南侧雨水排放口流入雨水沟。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漳(平)环责改字〔2024〕32号] 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限于2024年11月4日前完成整改,杜绝养殖废水漏排现象。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1: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平和县林彩坤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YHWM44D

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岩坂村桥头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彩坤

2024年10月31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养猪场处于养殖状态,生猪存栏约300头。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猪饮完后的水未经收集处理通过养猪场南侧雨水排放口流入雨水沟。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你养猪场业主林彩坤陪同检查。

你养猪场涉嫌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养猪场处于养殖状态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养猪场处于养殖状态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养猪场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限于2024年11月4日前完成整改,杜绝养殖废水漏排现象。

我局将对你养猪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养猪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你养猪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违法 猪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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