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峨县村庄规划设计通则

天峨县村庄规划设计通则

天峨县村庄规划设计通则
2024-11-29 18:00 来源:天峨县自然资源局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前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等文件精神,明确“已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要严格按规划落实”,“没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制定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通过选址审查,对符合管控办法或设计通则的依据现行政策纳入规划后予以通过审查”。

编制村庄规划的地区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建设管理。对暂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地区,农房建设应按照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的控制内容进行审查。结合天峨县乡村建设管理的实践经验,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天峨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编制了《天峨县村庄规划设计通则》,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以村民需求为中心,通盘考虑村民住房建设、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置、乡村产业发展等相关要求,引导乡村地区开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考虑到天峨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实际情况,以及乡村规划体制政策过渡时期的特点,本通则内容可待地方实践探索后总结并适时修订。

《天峨县村庄规划设计通则》主要内容包括四部分:村庄概况、底线管控要求、用地布局、建设控制。


一、总则

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通则”)是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有效覆盖的重要方式,主要解决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核发规划许可的问题,指导乡村地区村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建设。


二、村庄概况

1、 县域镇村体系

设立县——乡镇——中心村——基层村四级体系空间发展格局。由交通比较方便,有一定经济实力、产业和人口相对集中的中心村带动周边村发展。

序号

所在乡镇

中心村

基层村

1

六排镇

纳洞村、纳合村、纳州村、云榜村

登里村、都隆村、纳州村、索法村、令当村、龙坪村、仁顶村

2

向阳镇

向阳村、燕来村、治安村、牛场村

全平村、党隘村、海洲村、板隆村、林潭村、龙鱼村、岩里村、当明村、林列村、林细村、牛场村、平腊村

3

三堡乡

三堡村、纳沙村

顶茂村、顶换村、甲板村、拉马村、纳关村、塘袍村

4

坡结乡

坡结村、尧山村、拉岩村

鱼翁村、龙茶村、河口村、玉里村、拉村增、龙凤村、纳构村

5

更新乡

更新村、安亭村

新林村、边里村、加里村、文里村、东瓦村、拉号村、那特村、上景村、斌亭村、上福村

6

岜暮乡

板么村、森里村、龙塔村

板花村、大曹村、大甲村、公昌村、说洞村、新洞村、拥里村、都楼村、甲岩村、龙安村、龙塔村、平石村

7

纳直乡

纳直村、百河村

那里村、下景村、当里村

8

八腊瑶族乡

八腊村、龙峨村、五福村

老鹏村、麻洞村、洞里村、甘洞村、纳碍村、什里村、

9

下老乡

下老村、圭里村、百塘村

豪明、纳赖村、纳明村、雅房村、罗宜村


天峨县村庄等级体系图

2、 村庄类型划分

序号

行政单元

城郊融合类

集聚提升类

保留整治类

控制发展类

特色保护类

搬迁撤并类

1

六排镇

索法村

仁顶村

纳州村

——

纳洞村、云榜村、纳合村、都隆村

登里村、龙坪村、令当村

2

向阳镇

全平村

治安村、向阳村

平腊村、当明村、牛场村、岩里村

林谭村、党碍村、海州村

燕来村

林列村、林细村、龙鱼村、板隆村

3

坡结乡

尧山村

坡结村

龙凤村、拉岩村、龙荼村

——

河口村

鱼翁村、玉里村、纳构村、拉增村

4

更新乡

那特村、新林村

斌亭村、安亭村

上福村、上景村、

拉号村、边里村、文里村、加里村、东瓦村

更新村

——

5

纳直乡

百河村、下景村

玹直村

当里村

——

那里村

——

6

三堡乡

纳关村

纳沙村、顶茂村、顶换村

甲板村、拉马村、塘袍村

——

三堡村

——

7

岜暮乡

平石村、拥里村

板么村、龙塔村

板花村

大甲村、龙安村

都楼村、森里村

公昌村、新洞村、说洞村、大曹村、甲岩村

8

八腊瑶族乡

纳碍村

龙峨村、五福村

洞里村、什里村

——

八腊村

麻洞村、甘洞村、老鹏村

9

下老乡

雅房村、罗宣村

百塘村、圭里村、下老村

豪明村

纳明村、纳赖村

——

——

小结

13

17

18

12

12

19


天峨县村庄分类布局图

3、 村庄职能定位

序号

乡镇名称

综合型

农旅型

农贸型

农林型

1

六排镇

云榜村、都隆村、纳洞村

登里村、纳州村、索法村、令当村、龙坪村、仁顶村

2

向阳镇

向阳村

治安村、林列村、平腊村、全平村

燕来村

党隘村、海洲村、板隆村、林潭村、岩里村、当明村、牛场村、龙鱼村

3

三堡乡

三堡村

顶换村、塘袍村、顶茂村

甲板村、拉马村、纳沙村、纳关村

4

坡结乡

坡结村

尧山村、拉岩村、河口村、拉村增

鱼翁村、龙茶村、玉里村、拉村增、龙凤村、纳构村

5

更新乡

更新村

边里村、加里村、文里村

安亭村

东瓦村、拉号村、那特村、上景村、斌亭村、上福村、新林村

6

岜暮乡

板么村

都楼村、森里村

龙塔村

板花村、大曹村、大甲村、公昌村、说洞村、新洞村、拥里村、甲岩村、龙安村、龙塔村、平石村

7

纳直乡

纳直村

那里村、百河村、当里村

下景村

8

八腊瑶族乡

八腊村

麻洞村、甘洞村、五福村

龙峨村、老鹏村、洞里村、甘洞村、纳碍村、什里村

9

下老乡

下老村

百塘村、圭里村

豪明、纳赖村、纳明村、雅房村、罗宜村


天峨县村庄职能体系图

三、底线管控要求 1、 底线约束

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任务,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传导落实天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其他各类空间控制线,按照规划落实布局和控制要求。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严格落实天峨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

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天峨县“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中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做相应调整。

2、村庄建设边界划定与管理

村庄建设边界划定。明确村庄建设边界管控要求,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聚集。充分落实和衔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已审批和正在编制的村庄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并分解下达各村指标(分解表详见附表),确保县域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 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对于一时看不准的村庄,可参照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现状规模进行分解下达。

3、村庄建设边界管理。

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村民住宅、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

对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建设用地,加强对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各类村庄建设用地新增需求,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总量不增长。

对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整理、置换、复垦等方式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原土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为非建设用地。

4、规划许可审批要求

各类村庄建设用地原则上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其中经天峨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各乡镇村庄布点规划可作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的依据。对符合村庄建设边界相关管控要求的,可直接或依据相关规划落实方案核发规划许可。

各类项目的规划落实方案应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主要出入口、停车泊位等基本控制内容,可根据项目类型补充明确其他控制条件。

规划落实方案在报审前应于村务公开栏及天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示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天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依据审查通过后的规划落实方案,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建设规模、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应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布局,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规划许可。

四、 用地布局 1、用地布局要求

(1)村庄建设用地布局通用要求

(一)村庄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乡村产业用地等选址布局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1、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段。

2、新增村庄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产业发展各类建设用地应优先在现状村庄建设边界内安排,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实施土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措施划定复垦潜力区,并采用“存量腾挪潜力空间”安排用地,用地尽量村内空闲地或其他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进行土地权属调整的宜选择容易调整的地块。

3、在村庄布局的产业项目,原则上应为直接服务于乡村振兴和农村生产生活的项目,并符合村庄所在乡镇主体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规划,不得违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二)村庄住宅、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

1、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段)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

2、洪涝灾害危险地段。

3、文物保护区。

4、生态保护红线(原住居民住宅及必需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应符合《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并确保不突破所涉及的生态红线管理单元现有建设用地规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生态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

5、输油、输气管道上、高压供电走廊下。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或危房旁边。

7、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库、渠道的控制区范围内。

8、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建(构)筑物的其他区域。

(三)在高铁、国道、省道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农村建筑,必须满足以下铁路、公路退线要求:

1、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农村建筑,在满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下,建筑退让铁路的距离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表4-1建筑退让铁路具体控制指标表

铁路等级

建筑边缘与铁路路基外侧的距离

高速铁路

50米及以上

铁路干线

30米及以上

铁路支线、专用线

20米及以上

2、沿穿越村庄、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农村建筑,在满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下,新建建筑边缘距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一般应满足下表要求。新建农村村民聚居点、学校等公共场所选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还应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的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表4-2 建筑退让公路距离控制指标表

公路等级

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

高速公路

不少于30米

国道

不少于20米

省道

不少于15米

县道

不少于10米

乡道

不少于5米

注: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四)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建筑,其后退线路边导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和电力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一般原则上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表4-3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控制指标表

线路电压等级(千伏)

距架空电力线边导线向外侧水平距离

1-10

不少于5米

35-110

不少于10米

150-330

不少于15米

500

不少于20米

(2)农村住宅布局要求

(一)除通用布局要求外,农村住宅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引导集聚、就近选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2、严格控制利用山体切坡作为建设选址用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作为选址用地。

3、对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内的村民建房,应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保持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的风貌特征。

4、符合上位及相关规划针对住宅建设选址的管控要求。

(二)村民新建住宅选址应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益人的意见,并经村民小组会议审查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小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公示无异议。

(3)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要求

除通用布局要求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鼓励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综合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

(二)农村小学选址应符合现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的规定,幼儿园选址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的规定,需满足下表要求:

表4-4 小学、幼儿园其他选址要求一览表

序号

选址一般要求

小学

幼儿园

1

符合所在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在规定的区域内选址。

2

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阳光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3

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4

应避免学生就读时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5

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6

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公安看守所、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学龄儿童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

7

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生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8

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4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3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应设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

9

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注:“●”代表需遵循该项选址要求。

(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置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宜依托行政村集中居民点或自然村组,综合考虑乡村居民常用交通方式,配置满足就近使用需求的服务要素,并注重相邻村庄之间服务要素的错位配置和共享使用,鼓励有条件的村村之间、村镇(乡)之间、村城之间共享公共服务设施,以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实现生产生活设施的便利化。

(4)公用设施选址其他要求

(一)除通用选址要求外,村内集中污水处理设施选址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集约用地,尽量不拆迁、少占地,尽可能利用荒地和公共用地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

2、选址必须满足水源保护区划定控制要求,应在居住区的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村庄水系下游,并应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

3、宜综合考虑交通、供水、供电、土地权属、发展扩建等因素。

4、宜设置在便于污水、污泥的收集、排放和再利用的区域。

5、不宜靠近民房、学校及医院等敏感建筑。

6、不宜设置在低洼易涝区。

(二)除通用选址要求外,公共厕所用地选址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应选择不易积存雨水的地段。

2、宜建在乡村地区的公共场所附近,以及人口较集中的区域。乡村附属式公共厕所可优先考虑与村委会、村民活动中心、老人活动站、卫生站、乡村旅游区(农家乐)等设施结合建设。乡村独立式公共厕所可优先考虑建在村入口、活动广场、停车场、集贸市场、乡村旅游区(农家乐)等人口集中区域。

3、与集中式给水点和地下取水构筑物等的距离应大于30米。

4、宜建在所服务区域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

(三)农村其他给水、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5)产业用地布局其他要求

(一)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宜在产业园区内布局,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宜在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

(二)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单个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30亩的,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超过30亩的,应纳入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在村庄规划中做好衔接。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确保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

(三)乡村汽车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公路布局,但不宜选在公路交叉路口附近。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选址还应符合有关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用户使用方便的地点。


五、 建设控制 1、村庄建设用地建设标准

(1)农村住宅建设标准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要求,同时满足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上限要求。

(二)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三)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建设标准。

(2)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一)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应按照《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相关要求。

(二)农村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应符合现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的要求、中小学校的建设标准应符合现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三)农村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案应取得村集体同意。

(3)产业项目建设标准

(一)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

(二)乡村产业项目按照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具体产业项目方案审查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乡村加油站等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2021)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建筑高度控制

(1)农村住宅建筑高度规定

农村新建住宅建筑层数严格控制在四层(含四层)以内,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层计算层数,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

(2)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高度规定

1、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筑按照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定的建筑高度执行。

2、农村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农村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3)农村建筑高度应满足消防、安全、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区域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涉及自然保护区、城市重要景观地区等特定区域,还应符合城市景观、生态保护等特定的高度管控要求。

3、 建筑风貌指引

农村建筑应按照《天峨县新农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进行建设,严格实施带图报建和按图验收制度。建筑风貌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特色风貌管控导则》等相关农房风貌管控文件的要求。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村庄规划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