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509破154号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2024苏0509破154号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3小时前 公 开 人:吴江市太湖工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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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吴江市太湖工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2024年9月29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0509破申19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德科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对吴江市太湖工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作出(2024)苏0509破154号决定书,指定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太湖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自接受指定后即开展债权申报及审核工作,现将债权审核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原则

管理人以能够证明债权的真实发生的合同、发票、送货单、对账单、生效法律文书等为依据,最终确认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等。

职工债权通过社保缴纳、工资发放记录、劳动仲裁调解书等作为认定职工债权的依据。

二、审核流程

1、向所有潜在及已知债权人发债权申报函,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进行公告,接受债权人债权申报;

2、根据债权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债权的证据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审核债权申报金额是否真实准确。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资料确认证据是否充分,并与债权人沟通,形成书面意见。

3、核对债权形成的时间,对于已过诉讼时效,要求债权人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无法提供诉讼时效中断证据的,相应核减债权金额。

4、对于职工债权,管理人通过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主管部门主动调查取证的方式进行核实。

三、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4年11月20日,共有3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481,041,173.94元、调查职工债权金额1,474,994.95元。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审查。

四、债权审查情况

管理人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经认真审查,截至2024年11月20日,已将上述申报债权审查结束,认定债权303,483,786.80元,其中:1、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20,443,346.85元;2、职工债权4,546,531.64元;3、税款债权353,167.28元;4、普通债权78,140,741.03元。待定债权132,456,060.16元,待定债权原因:涉诉,待开庭。不予认定债权46,576,321.93元,不予认定的原因有:1、利息计算有误;2、迟延履行金不属于破产债权;3、未实际交付的财产,进入破产程序无偿转让合同予以撤销。

具体审查情况如下:

(一)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20,443,346.85元

1、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债权17,397,683.00元,认定17,397,683.00元,其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16,130,578.75元、普通债权1,267,104.25元。

太湖公司作为借款人在国开行贷款本金2.3亿元,同时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全部代偿了2.3亿贷款及利息。管理人查阅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债权人代偿凭证等,根据《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审查认定抵押担保优先债权16,130,578.75元,对太湖公司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一般抵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万元)。另主张对太湖公司设备等享有抵押权,经核对,国开行抵押登记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太湖公司破产受理日为2024年9月29日,依据《破产法》第31条规定,机器设备等抵押合同及登记应当予以撤销,对其主张对设备部分享有抵押权不予采纳。其余部分依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审查认定普通债权1,267,104.25元。

2、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申报债权241,770,471.34元,认定241,770,471.34元,其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金额为180,153,734.25元、职工债权3,071,536.69元、普通债权金额为58,545,200.40元。

太湖公司作为借款人在国开行贷款本金2.3亿元。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全部代偿了2.3亿贷款及利息。《民法典》第524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同时《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了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范围。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太湖公司100%控股股东,具备合法利益。管理人查阅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债权人代偿凭证等,审查认定抵押担保优先债权180,153,734.25元,对太湖公司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一般抵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万元),另主张对太湖公司设备等享有抵押权,经核对,国开行抵押登记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太湖公司破产受理日为2024年9月29日,依据《破产法》第31条规定,机器设备等抵押合同及登记应当予以撤销,对其主张对设备部分享有抵押权不予采纳。

对其主张垫付职工债权部分进行了逐一核对,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管理人审查认定职工债权3,071,536.69元。

其余部分依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审查认定普通债权58,545,200.40元。

3、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申报债权26,043,242.20元,认定26,043,242.20元,其中建设工程优先债权24,159,033.85元、普通债权1,884,208.35元。

依据(2024)苏0509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4,159,033.85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吴江市太湖工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企业整体搬迁改造项目(包括建筑、建筑安装及绿化部分、幕墙、检测分析楼内装修工程、消防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职工债权4,546,531.64元

管理人通过向苏州市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苏州市吴江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查询了太湖公司名下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的情况,经查询,截止破产受理日,吴江市太湖工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名下尚有在册员工4名,管理人于2024年10月31日为各员工办理了退工退保手续,经计算,太湖公司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1,456,200.83元。管理人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询了太湖公司劳动仲裁情况,经查询,(1)吴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0049号,太湖公司应支付高晔瑜工资、业务提成、加班费26,649.64元,经核实,上述款项已支付;(2)吴江劳人仲案字[2018]第1725号,太湖公司应支付曹佳君经济补偿金、业务提成35,000元,经核实,上述款项已支付;(3)吴江劳人仲案字[2023]第2309号,太湖公司应支付郁耀平工资6,070元,经核实,上述款项已支付。

综上,经调查,管理人认为太湖公司拖欠职工债权1,456,200.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于2024年10月31日将调查结果在太湖公司公告栏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

职工债权调整:公示期内,1、职工自行缴纳2024年9月社保费用12,794.12元;管理人向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吴江分中心确认,员工公积金不由其申报,由管理人与职工协商确认补足,经与在职员工协商公积金由其个人向公积金中心补足,太湖公司不再缴纳,员工公积金在职工债权中予以确认,故增加职工债权6,000元(2024年9月公积金)。2、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了代付职工工资、补偿金、社保费用等证据材料,管理人对其主张垫付职工债权部分进行了逐一核对,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管理人审查认定职工债权3,071,536.69元。

综上,太湖公司拖欠职工债权总额4,546,531.64元。详见下明细表:

序号

名称

金额

备注

1

廖中斌

264,413.09

2

沈国平

751,665.14

3

顾红琴

114,085.83

4

计青华

152,370.49

5

鞠小卫

192,460.40

6

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

3,071,536.69

合计

4,546,531.64

(三)税款债权审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江陵税务分局申报债权359,877.46元,管理人审查认定税款债权353,167.28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滞纳金6,710.18元为普通债权。

(四)普通债权审查

普通债权申报27名(不含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气投资、桃源建筑、税局普通债权部分),申报金额195,469,899.9元,审查认定16,437,517.85元,待定132,456,060.16元,不予认定46,576,321.93元,审查理由详见债权表备注部分。

五、债权异议救济途径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并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在三日内予以复核,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债务人、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时间提出异议或诉讼,则视为对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特此报告!

吴江市太湖工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28日

附:《吴江市太湖工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债权表》


吴江市太湖工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债权表

(截止日期:2024年11月20日) 单元:元

序号

债权

编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

性质

申报金额

认定金额

待定金额

不认定金额

备注

1

TH18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优先

17,397,683.00

16,130,578.75

-

-

普通

1,267,104.25

-

-

2

TH19

上海电气投资有限公司

优先

241,770,471.34

180,153,734.25

-

-

职工

3,071,536.69

-

-

普通

58,545,200.40

-

-

3

TH21

苏州桃源建筑有限公司

优先

26,043,242.20

24,159,033.85

-

-

普通

1,884,208.35

-

-

4

廖中斌

职工

264,413.09

264,413.09

-

-

5

沈国平

职工

751,665.14

751,665.14

-

-

顾红琴

职工

114,085.83

114,085.83

-

-

6

计青华

职工

152,370.49

152,370.49

-

-

7

鞠小卫

职工

192,460.40

192,460.40

-

-

8

9

TH13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江陵税务分局

税款

359,877.46

353,167.28

-

-

普通

6,710.18

-

-

10

TH01

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

普通

1,039,136.80

1,039,136.80

-

-

注3

11

TH02

上海垣锦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普通

229,587.80

229,587.80

-

-

注4

12

TH03

江苏和合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普通

530,961.28

530,961.28

-

-

注5

13

TH04

中船绿洲环保(南京)有限公司

普通

1,383,982.51

1,383,982.51

-

-

注3

14

TH05

广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普通

1,943,253.49

1,943,253.49

-

-

注3

15

TH06

南京国联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普通

125,000.00

125,000.00

-

-

注6

16

TH07

苏州市吴中区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普通

389,614.60

389,614.60

-

-

注5

17

TH08

常州天泽自控阀门有限公司

普通

484,125.26

484,125.26

-

-

注3

18

TH09

苏州斯德特阀业有限公司

普通

73,098.49

73,098.49

-

-

注3

19

TH10

山西新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

2,473,548.16

2,473,548.16

-

-

注7

20

TH11

泰兴市清扬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普通

259,764.53

259,764.53

-

-

注8

21

TH12

苏州普瑞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普通

200,000.00

200,000.00

-

-

注9

22

TH14

江苏澳洋盛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普通

63,156.14

63,156.14

-

-

注10

23

TH15

江苏省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普通

166,080.00

133,615.50

-

32,464.50

注11

24

TH16

苏州恒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普通

100,000.00

100,000.00

-

-

注12

25

TH20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普通

100,000.00

100,000.00

-

-

注13

26

TH22

苏州杭叉叉车销售有限公司

普通

78,920.50

78,920.50

-

-

注14

27

TH23

苏州鑫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普通

88,252.24

88,252.24

-

-

注3

28

TH24

上海电气南通国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普通

858,818.06

858,818.06

-

-

注10

29

TH25

南通盛德大业实业有限公司

普通

93,848.69

93,848.69

-

-

注15

30

TH26

苏州建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普通

161,103.82

161,103.82

-

-

注3

31

TH27

赫拉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

普通

124,600,838.68

4,500,000.00

119,958,301.18

142,537.50

注1、注2

32

TH28

江苏德科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普通

113,295.33

110,699.43

-

2,595.90

注1

33

TH30

苏州康铭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普通

6,879.00

6,879.00

-

-

注16

34

TH31

泰州联泰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普通

1,010,151.55

1,010,151.55

-

-

注3

35

TH17

南通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497,758.98

-

12,497,758.98

-

注2

36

TH29

陆肃燕

46,398,724.03

-

-

46,398,724.03

注17

合计

482,516,168.89

303,483,786.80

132,456,060.16

46,576,321.93

注1:迟延履行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注2:涉诉,待开庭。

注3: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认定。

注4:依据合同、发票、发货单、验收调试报告,核对企业财务资料,予以认定。

注5:依据合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发票,核对企业财务资料,予以认定。

注6:依据合同、协议、成果报告,核对企业财务资料,予以认定。

注7:依据合同、竣工交接表,核对企业财务资料,予以认定。

注8:依据合同、发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核对企业财务资料,予以认定。

注9:依据合同、竣工环保验收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危废许可证公示,核对企业财务资料,予以认定。

注10:依据合同、发票,核对企业财务资料,予以认定。

注11:依据合同、专家意见、应急处置方案、发票,核对企业财务资料,予以认定。利息计算有误。

注12:依据招标文件、汇款凭证、申请退还保证金往来文件,核对企业财务资料,予以认定。

注13:依据合同、评估报告、发票,核对企业财务资料,予以认定。

注14:依据合同、维修保养记录、发票、签收单,核对企业财务资料,予以认定。

注15:依据合同、发票、催款函,核对企业财务资料,予以认定。

注16:依据合同、发票、送货单。

注17:根据股权转让合同5.2 5.3条约定,支付陆肃燕的款项以太湖公司收到的款项为限,事实上主张的债权金额,太湖公司并未实际收到,不存在向陆肃燕支付款项的情形。太湖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权转让协议5.2 5.3涉及无偿转让太湖公司财产的承诺,太湖公司应收款属于太湖公司破产财产范畴。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核查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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