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观政征〔2024〕24号
大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观政征〔2024〕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依据《大观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观政征〔2024〕2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山口乡百子山村陈屋组、三塘组集体所有土地2.4558公顷(36.837亩),现拟定安庆市2024年第5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如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山口乡百子山村陈屋组、三塘组范围内,东至石门湖,南至外环西路连接段,西至三塘组自然山体,北至申宜码头。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安庆市山口三号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4年9月20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皖土开发〔2024〕56号)。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2.4558公顷(36.837亩),其中:农用地0.7910公顷(11.865亩),不涉及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7092公顷(10.638亩),未利用地0.9556公顷(14.334亩)。具体现状如下:
1.地块拟征收山口乡百子山村三塘组集体所有土地0.0320公顷(0.48亩)。其中:农用地0.0320公顷(0.48亩),不涉及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
2.地块拟征收山口乡百子山村陈屋组集体所有土地2.4238公顷(36.357亩)。其中:农用地0.7590公顷(11.385亩),不涉及耕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7092公顷(10.638亩),未利用地0.9556公顷(14.334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确定征收山口乡百子山村陈屋组、三塘组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元/亩;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已委托评估机构采用宗地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经评估后的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山口乡百子山村陈屋组、三塘组*****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21〕141号)执行。市区水田(水浇地)青苗补偿费按1360元/亩执行;林地青苗补偿费按1280元/亩执行,其他附着物按实际依据文件标准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共涉及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宜政发〔2024〕4号)的规定执行。我区行政区内,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范围。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山口乡、百子山村、陈屋组、三塘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安庆市大观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aqdgq.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山口乡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大观区山口乡杨家圩路9号山口乡政府(联系人:沈大庆;电话:0556-*******)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山口乡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山口乡人民政府(联系人:沈大庆;电话:0556-*******)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大观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山口乡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12月30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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