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批沥青竞价采购公告
第三批沥青竞价采购公告
南城县兴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批沥青竞价采购
公 告
为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本公司特向社会公开竞价选取南城县兴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批沥青供应商。以通过现场各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报价,以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南城县兴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批沥青供应商。
一、 供应商资格要求:
1、 具备合格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沥青生产或销售;石油制品制造或销售;非金属矿物质制品制造或销售等相关内容。
二、 供应商控制价和采购需求
产品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暂定) | 控制单价 (元/吨) | 小计 (元) | 备注 |
70号重交沥青 | 70A | T | 1000 | 4151 | 含13%税费,结算价为浮动价,若因市场行情变化或其他情况需进行的价格调整以《百川盈孚》网国内炼厂当日沥青挂牌价格为依据,结算价:按控制价*中标单位的中标下浮比例±中标当日《百川盈孚》网国内炼厂当日沥青挂牌价格与采购人提货当日《百川盈孚》网国内炼厂当日沥青挂牌价格的价差。中标方应及时以调价函的形式通知采购人。 | |
SBS改性沥青 | I-D | T | 1000 | 4766.03 | ||
招标控制总价暂定(元) |
注:
1、控制单价均含13%的税费、含运(运至南城县里塔镇水南村沥青厂内指定区域)、含卸。
2、沥青出厂价调整需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采购人,未将出厂价调整通知函及时告知采购人,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3、质量标准:中标方交付石油沥青的质量及技术须符合JTG 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E20-2011《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重交沥青70#A/改性沥青I-D)的标准要求。
4、中标方送货时每车沥青均须附有磅单和质保书(注明毛重及净重)。货到甲方对每车沥青进行重新过磅,如采购人过磅数量与中标方磅单数量误差在千分三以内,则以采购人过磅数量为准。若误差超过千分之三,采购人和中标方双方有权在第三方的公平地磅(即经地市级及以上市场技术监督管理局检测的营业性地磅)对其进行重新过磅,数量则以双方认可的公平磅磅单为准,结算时以甲方验收员签收的磅单数量为结算依据。且复核的费用由有失公允的一方承担(即采购人或中标方的称量结果与第三方称量结果相比差异较大的一方)。
5、沥青采购数量为暂定量,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
6、生产厂家或品牌范围:必须符合中石化或中石油唯一授权供应商要求。
7、沥青品牌限定:昆仑/KunLun、东海牌。中标单位中标后所供货物必须为中石化(限定品牌:昆仑/KunLun)或中石油(限定品牌:东海牌)品牌,若经采购人发现所供货物非中石化(限定品牌:昆仑/KunLun)或中石油(限定品牌:东海牌)品牌,已供货物货款不予以结算,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8、各潜在投标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公告挂网时间和中标时间这一期间沥青价格的浮动风险,合理报价。
三、供货时间(暂定):按采购人需求供货
四、付款方式:按月付款,次月5日前双方对账。实际货款总金额的50%先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付款,剩余50%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付款,中标单位应接受招标人以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等付款方式。
五、投标保证金
5.1、保证金缴纳形式:保证金须从投标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基本帐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帐户)转入指定采购人账户。保证金的金额:17.8万元(只允许转账,不接受保函,转账时备注项目名称,以便核对查实,如未注明项目名称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负)。
保证金账户:
(1)户 名:南城县兴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饶银行南城支行
行 号:313*****0016
(2)户 名:南城县兴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赣州银行南城支行
行 号:313*****9502
(3)户 名:南城县兴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城支行
行 号:105*****0005
(2)户 名:南城县兴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城支行
账 号:196*****5580
行 号:104*****2842
5.2、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4年12月4日下午17时前
5.3、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开标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5.4、保证金是否到达采购人指定缴纳投标保证金账户,以采购人确认为准。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须在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到账,未在规定的时间到账,未备注项目名称,均自动取消其参与该工程投标的资格,不参与后续开标流程。
六、报价材料(所有报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并装于密封袋,密封袋封面备注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且在密封袋封面所有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如果报价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其报价将被判无效或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6.1、报价单(详见附件1,只允许一个报价,报价有小数点的只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6.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6.3、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6.4、国税局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复印件或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6.5、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6.6、被委托人现场报价的需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6.7、保证金转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七、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7.1、各潜在的投标单位于2024年12月2日至2024年12月4日自行到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城县分中心(网址:http://ztb.jxfz.gov.cn/nc/)自行获取或查看;
7.2、投标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2024年12月5日上午9时整。
7.3、开标地点(报价地点):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城县分中心(行政服务中心4楼开标一厅)。有意参加报价的投标单位,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带好相关报价资料到开标地点签到报价。 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以受理。
八、公示
1、采购人根据投标供应商现场有效报价确定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报价(单价同比例下浮率)从多到少进行排序,排序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
2、采购人自开标次日(工作日)起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日(节假日超过 2 天的,公示期顺延最少应有1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采购人再依法确定中标人。
九、其他
9.1、本工程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投标单位的报价有小数点的只取小数点后两位数,以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报价(单价同比例下浮率)从多到少进行排序,排序第一的为中标候选人。若投标单位有效投标报价(单价同比例下浮率)出现两个及以上的相同最多报价,则采用电脑随机编号后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中标候选人。
9.2、中标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供应货物的,每逾期一天,按日承担当批次未供货物金额0.05%/天的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10天以上,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方承担采购人因延误造成的一切费用。
9.3、中标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并做好班前安全教育,严禁违章作业,如因违章作业造成的大小安全事故、材料损坏、丢失等,均由中标方全部承担,采购人概不负任何责任。
9.4、中标方提供的沥青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标准要求,对于不合格的产品,中标方必须在72小时内及时完成更换,并保证检验合格。72小时内不能更换的或更换的检验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9.5、资格要求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价均按作废无效的报价处理且不参与排序。
9.6、各潜在供应商的报价均不得高于控制单价,否则均按作废无效报价处理。
9.7、中标单位中标后所供货物必须为中石化或中石油品牌,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需附带中标单位中标后所供货物必须为中石化或中石油品牌授权书(或销售证明原件),若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未提供中石化或中石油品牌授权书(或销售证明原件),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9.8、中标单位和采购人应当自中标之日起7天内订立书面合同且签订书面合若中标单位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视为自动弃权,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9.9、签订书面合同时以中标价为准确定合同单价或总价(有小数点按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8.10、潜在的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充分考虑低价中标的报价风险,合理计取利润,谨慎报价。
9.11、投标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报价单需按采购人提供的报价单模板进行填写报价(详见附件1,投标报价不允许手写,否则按废标处理)。
9.12、针对中标后放弃中标的投标供应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拉黑一至三年并报送住建、人社等相关单位。
9.13、各投标供应商不得围标、串标、买标、卖标,一经发现立即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并将记录其不良行为,自记录不良行为之日起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司所有项目的招标。
9.14、公告中未涉及的相关事宜,中标单位可与采购人合同中约定。
9.15、潜在的投标单位对公告有疑问的请与招标代理联系(联系人罗芳:137*****808)。
9.16、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费2000元,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9.17、本采购项目最终解释权归南城县兴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采购人:南城县兴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南城县建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城县建昌镇城东路99号 地址:南城县维也纳18楼
联系人:吴亚将 联系人:罗芳
电 话:150*****777 电 话:137*****808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1 报价单
附件1
报 价 单
南城县兴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批沥青竞价采购 | ||||||
产品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暂定) | 控制单价 (元/吨) | 投标单价同比例下浮率 (%) | 备注 |
70号重交沥青 | 70A | T | 1000 | 4151 | 含13%税费,结算价为浮动价,若因市场行情变化或其他情况需进行的价格调整以《百川盈孚》网国内炼厂当日沥青挂牌价格为依据,结算价:按控制价*中标单位的中标下浮比例±中标当日《百川盈孚》网国内炼厂当日沥青挂牌价格与采购人提货当日《百川盈孚》网国内炼厂当日沥青挂牌价格的价差。中标方应及时以调价函的形式通知采购人。 | |
SBS改性沥青 | I-D | T | 1000 | 4766.03 |
注:一切响应公告(投标报价不允许手写,否则按废标处理。)
1、控制单价均含13%的税费、含运(运至南城县里塔镇水南村沥青厂内指定区域)、含卸。
2、沥青出厂价调整需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采购人,未将出厂价调整通知函及时告知采购人,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3、质量标准:中标方交付石油沥青的质量及技术须符合JTG 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E20-2011《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重交沥青70#A/改性沥青I-D)的标准要求。
4、中标方送货时每车沥青均须附有磅单和质保书(注明毛重及净重)。货到甲方对每车沥青进行重新过磅,如采购人过磅数量与中标方磅单数量误差在千分三以内,则以采购人过磅数量为准。若误差超过千分之三,采购人和中标方双方有权在第三方的公平地磅(即经地市级及以上市场技术监督管理局检测的营业性地磅)对其进行重新过磅,数量则以双方认可的公平磅磅单为准,结算时以甲方验收员签收的磅单数量为结算依据。且复核的费用由有失公允的一方承担(即采购人或中标方的称量结果与第三方称量结果相比差异较大的一方)。
5、沥青采购数量为暂定量,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
6、生产厂家或品牌范围:必须符合中石化或中石油唯一授权供应商要求。
7、沥青品牌限定:昆仑/KunLun、东海牌。中标单位中标后所供货物必须为中石化(限定品牌:昆仑/KunLun)或中石油(限定品牌:东海牌)品牌,若经采购人发现所供货物非中石化(限定品牌:昆仑/KunLun)或中石油(限定品牌:东海牌)品牌,已供货物货款不予以结算,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8、各潜在投标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公告挂网时间和中标时间这一期间沥青价格的浮动风险,合理报价。
9、本采购项目最终解释权归南城县兴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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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第三批沥青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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