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鼻喉科半导体激光治疗仪设备试用征询公告
耳鼻喉科半导体激光治疗仪设备试用征询公告
一、根据我院耳鼻喉科工作需要,欢迎符合条件的公司、厂家参加。
1.试用设备需求
用于开展鼻咽喉病变光纤激光微创治疗术
2.本次项目征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二、试用报名资质要求如下:
1.代理商资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生产厂家资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产厂家需产品登记表);
3.试用产品注册证(含附表),进口设备需提交报关单和检验检疫证明(不属于法检的产品需提供证明材料);
4.试用产品彩页介绍;
5.试用产品技术参数及市场价格;
6.试用产品授权(代理商需提供);
7.参与试用报名工作人员的授权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公司业务代表);
8.以上所有资质需加盖参与试用报名供应商的鲜章(如为厂家直接报名只需要加盖厂家的鲜章即可)。
9.医院要与试用设备代理商(生产厂家)签订《文山州人民医院医疗设备试用协议》和《文山州人民医院医疗设备试用承诺书》,商定试用内容、时间、试用条件及事后处理等事宜。
10.医疗设备代理商(生产厂家)负责对入院试用的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及对临床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直至临床科室人员能完全掌握使用为止。并负责该设备在试用期间的维修和维护,且承担产生的相关费用。临床科室必须负责保证设备的妥善保管,不得人为损坏,不得遗失,否则由责任科室照价赔偿。
11.在医疗设备(含配套使用耗材)的临床试用过程中,试用科室要严密监测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发现的不良反应事件要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做好相关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保护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若因试用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医疗器械安全 (不良)事件,医疗设备代理商(生产厂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试用科室必须及时终止设备试用,并无条件收回试用产品。
12.设备试用期间,该设备、配套耗材均无偿使用,使用前必须告知患者,同时不得向使用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13.试用产品只作试用,不作为招标采购的优先条件,购买时均需参加我院统一的招标,按我院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14.试用期满后,代理商(生产厂家)应在1周内免费负责试用产品拆装和运走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无权要求临床科室购买设备。
三、有符合要求的厂家、公司请将相关资料、彩页等资料扫描件发送到邮箱*********@qq.com。联系人:冯老师 153*****610。
文山州人民医院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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